事项名称: |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业务 |
事项类别: |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三十五条 从事向中国籍船舶派遣船员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取得劳务派遣许可。 第三十六条 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监管机构备案。关于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信息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关于其他业务的信息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第五条 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与外派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至少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至少3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 (四)具有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及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 (五)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员外派管理制度; (六)具有自有外派海员100人以上; (七)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本规定实施后,对外劳务合作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具有足额交纳100万元人民币海员外派备用金的能力; (九)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 第六条 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 (四)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相关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六)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 (七)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八)自有外派海员的名册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 (九)已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足额缴纳海员外派备用金的有效证明; (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拟开展招聘海员出境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从事海员外派。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七条 机构申请从事海员外派,应当向其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工商注册地没有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八条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核和现场核验,并将审核意见和核验情况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审批。 第九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收到报送材料后,根据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核验情况以及机构申请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准予从事海员外派决定的,向申请机构颁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员外派机构注册资本额度要求的通知》( 海船员〔2012〕643号 )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办理条件: | 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与外派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至少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至少3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 (四)具有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及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 (五)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员外派管理制度; (六)具有自有外派海员100人以上; (七)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本规定实施后,对外劳务合作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具有足额交纳100万元人民币海员外派备用金的能力; (九)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报或窗口受理 |
办理程序: | 受理-初审-复审-批准 |
申请材料: | 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 |
申请表格: | |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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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福建海事局 |
办理地点: | 福建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瀛东路13号,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福州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港口路35号;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莆田海事局政务中心: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平潭海事局政务中心:平潭综合试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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