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货物系固手册》签注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法律依据: | (一)《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4年修正案第Ⅵ/5条 第5条 积载和紧固 6 货物单位,包括集装箱,在整个航行中在应按主管机关核准《货物系固手册》装载、积载和系固。《货物系固手册》至少应达到等同于本组织所制订的指南的标准。 (二)《货物积载和系固安全操作规则及其修正案(A.714(17)号通函》 (三)《滚装船运输车辆紧固导则》(A.489(Ⅻ)决议) (四)《船上货运单元和车辆安全积载问题应考虑的因素》(A.533(13)决议) (五)《货物系固手册》(MSC385通函) (六)《关于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货物系固手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际海事组织第64届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了对《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六章和七章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将装运货物组件和集装箱(即除散装货物和甲板上装运木材以外的所有货物)的所有船舶,必须配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货物系固手册》和获得相应货物资料,作为强制性要求(见附件)。该修正案将于1998年1月1日起生效。为准备实施这一强制性要求,现就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船公司应按照《对〈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4年修正案》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货物积载和系固安全操作规则》和有关编制货物系固手册的指南要求,组织有编制能力的人员,为其所属国际航线船舶编制船舶《货物系固手册》,报船籍港港务监督批准后,配备给船舶使用。 为船舶编制《货物系固手册》有困难的船公司可委托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的技术咨询机构代为编制其所属船舶的《货物系固手册》。 二、有关港务监督在收到船公司为其所属船舶编制的《货物系固手册》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抓紧审批。对未满足编制要求的,要及时提出更改意见,供船公司改进其编制的手册文本。 三、各船公司应采取措施,务使船员熟知《货物系固手册》的要求并按其规定执行,以保障船舶安全。
四、船舶在装载货物时,应注意按《对〈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4年修正案》的要求,取得货物资料。 (七)关于发布新版《编制<货物系固手册>导则》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从发文之日起,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编制《货物系固手册》均应按照本《导则》要求编写,船舶现有的《货物系固手册》应在2006年12月1日前依据本《导则》完成相应的修订工作并根据《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规定》(港监字[1997]316号)(以下简称“审批规定”)的要求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提出重新审批的申请。各级海事主管机关应严格按照本《导则》对上述经编写或修订的《货物系固手册》进行审批。 (八)《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规定》全文 其中: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手册》审批工作的主管机关。办理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登记的港务监督机构负责审批《手册》。《手册》需经船籍港港务监督批准方为有效。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散装固体和流体及甲板以上装载木材的货船外,所有适用SOLAS公约的货船(包括:货船、集装箱船、滚装船、客滚船、高速艇、电缆敷设船、管道敷设船、供应船、载运非散装货物的散装船、装载大件船等);代船公司编写《手册》的技术咨询机构(以下简称技术咨询机构)和负责审批《手册》的港务监督机构。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
办理条件: | 1.船舶在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适用于SOLAS公约特别规定的货船; 2.船舶已配备拟提交审核的《货物系固手册》; 3.船舶满足相应的技术条件并配备了相应的设备与材料。 |
办理形式: | 窗口受理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 (二)受理;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审批人在《货物系固手册》上署名签发,审核人在《货物系固手册》上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留存一本《货物系固手册》; 审批人不同意签注的,审核人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
申请材料: | 1.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申请表 |
申请表格: | |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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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办理机构: | 福建海事局、厦门海事局、平潭海事局 |
办理地点: | 福建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瀛东路13号,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福州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港口路35号;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莆田海事局政务中心: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平潭海事局政务中心:平潭综合试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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