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钢船登记
事项名称: | 废钢船登记 |
法律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2. 《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七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拟拆解的中国籍废钢船在办理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登记证书格式见附件二)。 废钢船拆解完毕时,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注销登记。 办理废钢船登记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交纳登记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购置外国籍废钢船从事水路运输,也不得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废钢船从事水路运输。 |
办理时限: | |
办理条件: |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3、已办理注销手续。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1、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 (二)办理与告知 1、审核同意后,将《废钢船登记证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
申请材料: | 1.《废钢船登记申请书》 |
申请表格: | |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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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办理机构: | 厦门海事局 |
办理地点: | 福建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瀛东路13号,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福州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港口路35号;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莆田海事局政务中心: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平潭海事局政务中心:平潭综合试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 |
咨询电话: | 0591-83838826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