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钢船登记
事项名称: | 废钢船登记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 (二)《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
办理时限: | |
办理条件: |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3、已办理注销手续。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1、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 (二)办理与告知 1、审核同意后,将《废钢船登记证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
申请材料: | 1.《废钢船登记申请书》 |
申请表格: | |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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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每艘次100元 |
收费依据: | (一)《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1号) (二)《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95号) |
办理机构: | 厦门海事局 |
办理地点: | 福建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瀛东路13号,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福州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港口路35号;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莆田海事局政务中心: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平潭海事局政务中心:平潭综合试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 |
咨询电话: | 0591-83838862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