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培训合格证签发业务
事项名称: | 船员培训合格证签发业务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八条:“第七条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第八条 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一条“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 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全文
第三条 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
第十条 办理培训合格证者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年满16周岁; (二)完成规定的培训; (三)具有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 (四)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五)通过相应考试,并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 但办理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和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年满18周岁;初次办理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不超过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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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办理条件: |
1.年满1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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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规定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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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
4.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5.通过相应考试,并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
但办理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和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年满18周岁;初次办理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不超过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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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审批 |
申请材料: |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办理事项表 |
申请表格: | |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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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厦门海事局 |
办理地点: | 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莆田海事局政务中心: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平潭海事局政务中心:平潭综合试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福州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港口路35号;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 |
咨询电话: | 0591-83836987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