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直航船舶进港申请、进出港手续
事项名称: | 两岸直航船舶进港申请、进出港手续 |
法律依据: | 1.关于印发《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船舶〔2008〕597号)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 第十一条 直航船舶拟进入大陆港口,船方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船舶代理人应在直航船舶驶离上一港口时向抵达港的口岸查验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进港。 第十二条 直航船舶进出大陆港口,船方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船舶代理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进出港查验手续。 船舶在港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进出港查验手续可以同时办理。船舶领取出港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24小时内未能驶离港口的,应重新办理出港手续。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办理直航船舶进出港查验手续时,必须查验下列证书和资料: (1) 船舶登记证书; (2) 船舶检验证书; (3)船员适任证书(包括其他特殊培训证书); (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5)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于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 (6)《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7)安全监督管理所需要的其他证书。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两岸间航运业务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进出港手续,并通报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直航船舶进出港申请、许可和查验使用专用单证格式和专用印章。
2.《关于办理海峡两岸直航船舶进出港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08〕595号) |
办理时限: | |
办理条件: | |
办理程序: | 符合条件的,将两岸直航船舶审批单证当场交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
申请材料: | (1)《直航船舶进出港申请书》(一式四份)——办理两岸直航船舶进港申请时 |
申请表格: | |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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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办理机构: | 厦门、漳州、泉州、莆田、福州、宁德海事局所属海事处,平潭海事局 |
办理地点: | 厦门、漳州、泉州、莆田、福州、宁德海事局所属海事处政务窗口(具体地点见本网站“组织机构”中的“分支机构”),平潭海事局政务中心:平潭综合试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 |
咨询电话: | 0591-83838873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