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条 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 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必须经国务院或主管机关批准。但是,为军事需要划定禁航区,可以由国家军事主管部门批准。 禁航区由主管机关公布。
第二十八条 主管机关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确定、调整交通管制区和港口锚地。港外锚地的划定,由主管机关报上级机关批准后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一)改变航道、航槽; (二)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 (三)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消磁场; (四)打捞沉船、沉物; (五)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 (六)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 (七)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 (八)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 (九)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 (十)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 (十一)进行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 军事单位划定、改动或者撤销军事禁航区、军事训练区,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六条 组织或者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之日的七天前向该项活动所涉及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书面申请。但是,有特殊情况,经区域主管机关认定,需要立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除外。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所列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起止日期和每日活动时间; (二)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 (三)参加活动的船舶、设施和单位的名称; (四)活动区域; (五)安全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第八条 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的条件: (一)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二)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三)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 (四)用于设置航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五)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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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条件: |
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已经技术评估; 4.用于设置航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要求,并已制定安全措施。 |
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至各分支局进行办理,或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在线办理。 (1)受理人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 ①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②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业务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 2、审核与批准 3、办理结果与告知
符合条件的,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
申请材料: | 《海上交通功能区域划定申请书》 |
申请表格: | |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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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厦门海事局 |
办理地点: | 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莆田海事局政务中心: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平潭海事局政务中心:平潭综合试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福州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港口路35号;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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