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业务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六条:“第五条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或船舶执照。 第六条 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等全文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高速客船应向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海事管理机构申领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高速客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满足本规则附录的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下列中国籍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二)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 (三)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 (四)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五)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 5.《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员〔2016〕598号)
为履行好《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部海事局对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见《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附件1),其中国际航行船舶船上厨师和船上医生的配员要求自2016年11月12日起实施;国际航行船舶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的配员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06〕145号)附录1相应废止。 二、自2016年11月12日起,启用新版证书,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2016版)》(见附件2);《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2004版)》停止使用。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所持《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低于《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请各单位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航运企业,并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签(换)发工作。
6.《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员〔2006〕145号,仅适用附录2)
附录2: 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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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
办理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 |
办理程序: | 受理-初审-复审-批准 |
申请材料: | 可与船舶国籍证书同时申请。船舶已办理国籍证书,办理国籍证书时提交材料已包含下列材料,可免于提交。 |
申请表格: | |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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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福建海事局 |
办理地点: | 台江区瀛东路13号;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莆田海事局政务中心: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平潭海事局政务中心:平潭综合试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福州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港口路35号;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 |
咨询电话: | 0591-83836987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