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通航安全管理、综合安全管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国际公约,并组织实施。
2、归口管理辖区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含使用岸线)碍航性审核和监督、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技术评审、工程有关通航安全技术参数备案、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监督工作,负责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参加影响通航安全的工程规划、建设论证和竣工验收工作。
3、归口管理辖区航标综合业务;负责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统筹负责辖区航标系统及其辅助设施受到损毁、危害或者航标工作效能受到影响后的航标保护处置及调查;负责辖区内航标保护的指导、协调及监督检查工作。
4、归口管理辖区航行警(通)告管理和发布工作,负责辖区航行保障信息和航行图书资料的管理工作。
5、归口管理辖区“三基”资料,定期分析通航数据。
6、归口管理辖区通航管理类海事行政许可的审核、审批工作及接收维护性疏浚、清障等航道养护活动的通报工作。
7、归口管理辖区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结案工作和海事纠纷调解工作;负责中国籍船员在船舶安全操作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综合管理;负责组织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工作;负责局海事调查官队伍管理工作。
8、归口管理辖区船舶引航安全监督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引航安全专项活动。
9、负责违反通航管理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10、负责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及其专项工作,参加通航管理类各项专项督查检查,处理通航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
11、负责辖区通航环境的综合管理,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
12、负责辖区航道(路)、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报批和管理工作。
13、负责船舶靠泊安全条件的核定工作。
14、负责组织开展对基层单位通航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15、负责通航相关科技项目管理。
16、承办上级和局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