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光船租赁登记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 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 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的; (二)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 (三)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境内出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船舶起租前,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船舶租赁情况分别载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并向出租人、承租人核发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各一份。 第二十七条 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时,出租人应当持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中止或者注销其船舶国籍,并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一式二份。 第二十八条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承租人应当比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船籍港,并在船舶起租前持下列文件,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一)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 (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三)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原登记国。 第二十九条 需要延长光船租赁期限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在光船租赁合同期满前15日,持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和续租合同正本、副本,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租登记。
第三十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申请光船转租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条: 第五十四条 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或者光船租赁注销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或者公民的,由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由承租人向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三)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由出租人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第五十五条 船舶在境内出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光船租赁同时融资租赁的,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应当提交融资租赁合同。 第五十七条 光船租赁注销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将船舶转租他人,并申请办理光船租赁转租登记的,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
第五十九条 光船租赁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提交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及船舶所有权、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
办理时限: | |
办理条件: | (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或者公民的,由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由承租人向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三)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由出租人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 (二)受理;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审批人同意登记的,制作《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审批人不同意登记的,初审人根据审批意见制作《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加盖船舶管理专用章。 (四)记载于船舶登记簿; (五)发证。 |
申请材料: | 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
申请表格: | |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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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办理机构: | 厦门海事局 |
办理地点: | 福建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瀛东路13号,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福州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港口路35号;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莆田海事局政务中心: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平潭海事局政务中心:平潭综合试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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