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设置的专用航标;
2、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
3、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4、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5、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专用航标设置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
(二)初审
1.初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需要现场进行核查的,由初审人组织核查。
(三)复审
1.复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需要现场进行核查的,由复审人组织核查。
3.第一类航标(灯塔和无线电导航台、无线电指向标、DGNSS台等无线电航标)的复审由福建海事局实施;第二类航标(灯桩、立标、灯浮标、浮标、灯船、雾号、雷达信标等航标)的复审由分支海事局实施。
(四)审批
1.审批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第一类航标的审批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实施;第二类航标的审批由分支海事局实施。
(五)办理与告知
1.审批人审批同意的,制作加盖印章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2.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制作加盖印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3.办理完毕后,在《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登记台帐》中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公示。
4.将《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由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六)效能验收
航标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完成后,经申请,审批单位应及时组织进行航标效能验收工作。
1.组织进行航标效能评估
(1)辖区航标处进行航标效能技术测定工作。
(2)组织进行航标效能专家评估。
2.进行航标效能验收
3.办理完毕后,将《专用航标效能验收备案书》等材料存档。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使用土地(海域)批文或证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各1份
委托证明原件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各1份
影响通航安全时需提交海事部门通航安全论证材料原件1份
最新的大比例尺水深测量图纸或清障扫海报告原件1份
航标养护方案(撤除航标时不需要)原件1份
航标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各1份
航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评估或专家论证报告及其复印件各1份
航标设计方案(包括航标结构图纸、航标配布前后示意图)原件1份
航行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原件1份
项目来源批文(必要时)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