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或其下属单位或其任务形式的组成部分的证明材料应能够证实公司具有管理相关船种的资格;
2、上次审核以来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能够全面反映公司体系的变化情况,包括体系文件修改情况、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的变化情况、体系内船舶的变化情况、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等;
3、公司提供的其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评价报告”应能够反映自上次审核以来安全管理体系在船岸运行的情况。
(一)受理
1、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为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5、申请人应提供有关复印件各1份,并在复印件上署名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办理与告知
1、审批同意发证的,受理人将加盖审核发证机构印章的《符合证明》发放申请人。
2、审批不同意发证的,受理人将加盖审核发证机构印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