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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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证核发
事项名称: 海员证核发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五条:“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向交通部委托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一至十四条:

第十一条 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三)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情形。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船员在境外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申请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在其他国家、地区享有按照当地法律、有关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海运或者航运协定规定的权利和通行便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员证申请、签发、使用和管理工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6.《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加强远洋渔业船员申办海员证签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海船员函〔2022〕212号)



法定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条件: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持有国际航行船舶或者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3.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出境的情形。

办理形式: 网上申报或窗口受理
办理程序: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受理

(2)审核

(3)作出许可决定

(4)颁发许可证件

申请材料:
海员证核发(首次申请): (1)海员证申请表原件1份; (2)船员适任证书(含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渔业船员证书)复印件1份; (3)申请人电子证件照片、手写签名及指纹信息原件1份。 (4)委托相关单位代为申请办理海员证的,除上述材料外,被委托单位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船员与其委托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上船协议中有明确代理船员办理海员证条款的,受委托机构可免予提交委托书。 (5)申办渔业船员海员证还应提交渔业船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远洋渔业船员对外劳务合作公司及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资质的公司还应提交该公司与雇主订立的劳务合作合同复印件1份。 申请办理海员证前应完成船员个人信息采集;上述材料在船员管理系统中已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相应纸质材料。
海员证核发(有效期届满重新申请签发): (1)海员证申请表原件1份; (2)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无需申请人提供),或者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申请人近期电子证件照片原件1份。
海员证核发(换发): (1)海员证申请表原件1份; (2)需换发的海员证原件。
海员证核发(补发): (1)海员证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遗失、被盗、损毁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申请表格: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机构:
福建海事局 
厦门海事局 
办理地点: 福建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台江区工业路51号1号楼2层;厦门海事局: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
咨询电话: 0591-83836987/0592-6895275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