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国籍船员和海上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应岗位的专业教育、培训。中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并取得健康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六、十、六十四条:
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第十条 曾经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人员,或者持有其他国家、地区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免除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相应内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 引航员的培训依照本条例有关船员培训的规定执行。引航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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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办理条件: |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报或窗口受理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查-审批 |
申请材料: |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取得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
申请表格: | |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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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福建海事局 |
办理地点: | 福建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台江区工业路51号1号楼2层;厦门海事局: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漳州海事局: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泉州海事局: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莆田海事局: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平潭海事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福州海事局: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50号大德广场A座9层;宁德海事局: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 |
咨询电话: | 0591-83836987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