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培训合格证签发业务
事项名称: | 船员培训合格证签发业务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国籍船员和海上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应岗位的专业教育、培训。中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并取得健康证明。“ 第三十三条 海上设施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法定证书、文书,并按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一条“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 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全文
第三条 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
第十条 办理培训合格证者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年满16周岁; (二)完成规定的培训; (三)具有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 (四)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五)通过相应考试,并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 但办理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和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年满18周岁;初次办理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不超过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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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办理条件: |
1.年满16周岁;
2.
完成规定的培训;
3.
具有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
4.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5.通过相应考试,并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
但办理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和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年满18周岁;初次办理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不超过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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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申报或窗口受理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审批 |
申请材料: |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办理事项表 原件1份 |
申请表格: | |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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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厦门海事局 |
办理地点: | 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莆田海事局政务中心: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平潭海事局政务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福州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50号大德广场A座9层;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 |
咨询电话: | 0591-83836987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