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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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事项名称: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员和海上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应岗位的专业教育、培训。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一条  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第七条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 (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全文。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条件:

1.年满16周岁;
2. 完成规定的培训;
3. 具有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
4.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5.通过相应考试,并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
但办理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和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年满18周岁;初次办理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不超过45周岁。

办理形式: 网上申报或窗口受理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
申请材料: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办理事项表 原件1份
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
海船船员健康证明复印件1份
考试成绩通知单复印件1份
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1张
办理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时,还应当提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办理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时,还应当提交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复印件1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具有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船上见习者,还应当提交《船员服务簿》及相关船上证明。原件1份
船员在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数据经过信息采集确认的,可免于提交系统中已有数据的相关书面材料。
申请表格: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机构:
厦门海事局 
泉州海事局 
福州海事局 
宁德海事局 
莆田海事局 
平潭海事局 
办理地点: 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莆田海事局政务中心: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平潭海事局政务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福州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50号大德广场A座9层;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
咨询电话: 0591-83836987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