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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许可
事项名称: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许可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口岸查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务监督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下简称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是负责对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实施检查的机关(以下统称检查机关)。

第五条  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检查机关不登船检查。

船方或其代理人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时,应当按照检查机关的有关规定准确填写报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第六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批。

拟进入长江水域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经上海港区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批。

第七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将抵达时间、停泊地点、靠泊移泊计划及船员、旅客的有关情况报告检查机关。

第八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须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到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手续。

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检查机关同意,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第三条 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应在船舶预定到达港口一星期之前,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填具规定的表报,向港务监督办理进口申请批准手续,并在到达港口之前二十四 小时(航程不足二十四小时的,在驶离前一港口时),将预计到港时间,前、后吃水等情况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向港务监督报告。如预计到港时间有变化,应随时报告。船舶 在航行途中,因遇险、发生故障、船员或旅客患急病等特殊情况,需临时进港或返航,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报告。

第五条 船舶抵港后,应即呈报进口报告书及其它有关表报,同时交验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书,并接受检查。船舶出港前,应呈报出口报告书及其它有关表报,经检查发给出口许可证后,才可出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6号)第九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拟进入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四)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审批;(五)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5.《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港监字[1995]133号)附件二 

一、外国籍船舶办理进出口岸手续,应通过其船舶代理人向港务监督机构申请办理。

中国籍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办理进出口手续,应由船方或通过其船舶代理人向港务监督机构申请办理。

船方应委托经交通部批准并具有相应代理权的船舶代理人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

二、船方或其代理人应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限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向抵达口岸港务监督申请审批船舶进人口岸。未经批准,船舶不得进入口岸。

五、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应向港务监督机构准确填报并提供下列报表、证件及资料各一份:

(一)船舶进口岸报告书(综合报告);(二)船舶概况报告单;(三)船员名单;(四)旅客名单(无旅客免);(五)货物申报单;(六)上一港出口许可证;(七)港务监督机构管理需要的其他单证。

十一、定航线、定船员并在24小时内往返一个或者一个以上航次的船舶需办理定期进口岸手续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前,向港务监督机构填交《船舶定期进出口岸申请书》(格式附后),并应填报和提供下列报表、证件及资料。

(一)船舶进口岸报告书(综合报告);(二)船舶概况报告单;(三)船员名单;(四)上一航期(航次)定航线船舶载客载货报告单(格式附后);(五)对方港口出港许可证;(六)港务监督机构管理需要的其他单证。

法定期限: 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拟进入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四)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审批;

(五)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办理形式: 网上申报或窗口受理
办理程序:

(1)受理

(2)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3)颁发许可证件

申请材料: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五份)(适用于船舶进口岸审批)
上一港出口许可证(适用于船舶进口岸手续)
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适用于船舶进口岸手续)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复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载运油品进港卸货的船舶)(适用于船舶进口岸审批)
总申报单(适用于船舶进口岸手续)
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适用于船舶进口岸手续)
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复印件(适用载运危险品船舶,免于提交 );(适用于船舶进口岸审批)
船员名单(适用于船舶进口岸手续)
船员证书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必要时提供)(适用于船舶进口岸手续)
船舶概况单(适用于船舶进口岸手续)
船舶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需要护航时)(适用于船舶进口岸手续)
船舶适航、检验相关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船舶进口岸手续)
货物申报单(适用于船舶进口岸手续)
申请表格: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机构:
厦门海事局 
泉州海事局 
福州海事局 
漳州海事局 
宁德海事局 
莆田海事局 
平潭海事局 
办理地点: 各分支局所属海事处或办事处(厦门海事局:东渡海事处,海沧海事处,鹭江海事处,同安海事处;宁德海事局:三都澳海事处,白马港海事处,赛岐海事处,霞浦海事处,福鼎海事处;福州海事局:马江海事处 ,台江海事处 ,福清海事处 ,长乐海事处 ,连江海事处 ,罗源海事处;莆田海事局:秀屿港海事处,湄洲岛海事处,南日海事处、三江口海事处;泉州海事局:泉港海事处,晋江海事处,南安海事处,石狮海事处,丰泽海事处;漳州海事局:东山海事处,龙海海事处),平潭海事局政务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具体地址见本网站“组织机构”中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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