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连续概要记录》核发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第XI-1章 第5条 连续概要记录 1 第I章所适用的每艘船舶应予签发《连续概要记录》。 2.1 《连续概要记录》旨在就其中所记录的信息在船上提供一份船舶历史记录。 2.2 对于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 《连续概要记录》应至少提供该船自2004年7月1日起的历史。 3 主管机关应为悬挂其国旗的每艘船舶签发《连续概要记录》。 三、《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国籍国际航行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须配备由海事主管机关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连续概要记录》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由主管机关签发的连读概要记录文件(表格1); (二)针对记载项目发生变化而制订的修正表格(表格2); (三)变更索引表(表格3)。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连续概要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船旗国名称; (二)船舶登记日期; (三)船舶名称; (四)船籍港; (五)船舶所有人及其登记地址; (六)登记船东识别号; (七)光船承租人及其登记地址(如适用); (八)《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所定义的公司名称,其登记地址及其开展安全管理活动的地址; (九)公司识别号; (十)船舶所入级的所有船级社的名称; (十一)根据《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向经营该船的公司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主管机关名称; (十二)向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机关或认可组织的名称; (十三)向船舶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机关或认可的组织的名称;如果进行保安验证与据此发证的机构不是同一机构,还应包括验证机构的名称; (十四)船舶注销登记日期。 第一百二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连续概要记录》,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二)已填写的中英文表格1及其电子文档; (三)《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 (四)《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五)《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复印件。 船舶管理人持“管理协议”、船舶所有人或船舶光船承租人的授权书以及前款规定的材料,可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连续概要记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连续概要记录》记录内容第三项至第十三项所列内容变化时的申请人应当立即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连续概要记录》变更文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连续概要记录》变更申请书; (二)中英文《表格2》副本及其电子文档; (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一百二十六条 船舶由其他船旗转入中国登记且继续从事国际航行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凭前一船旗国主管机关邮寄的船舶所持有的《连续概要记录》的全部副本,应船舶所有人申请,签发新的、连续编号的《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前一船旗国主管机关因注销登记而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及其复印件; (二)签发(1)中所述《连续概要记录》前,船舶持有的所有《连续概要记录》及其复印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船舶由其他船旗转入中国登记且变更为国内航行海船或船舶在中国登记期间由国际航行海船转为国内航行海船的,无需申请办理《连续概要记录》。变更前有关登记机关签发的所有《连续概要记录》副本应作为船舶登记档案的一部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船舶由中国船旗转入其他国家登记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船舶所有人申请,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同时签发新的《连续概要记录》,以标明注销情况。新的《连续概要记录》除第15项内容作如下中英文对应标注外,其他项目应保持不变: (一)中文:该船已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办理了登记注销手续,现转至(船旗国)。 (二)英文:This ship has on the (year/month/day)ceased to fly the flag of the R.P.China and has been transferred to the flag of (Country or flag). 船籍港登记机关应当将新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副本连同此前船舶所持有《连续概要记录》的全部副本在3个工作日内邮寄下一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 船籍港登记机关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表格1)在船舶营运周期内连续编号。 第一百三十条 《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发生毁损或灭失,申请人应立即向船籍港登记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和具体说明,并申请补发。补发《连续概要记录》需提供毁损或灭失的书面申请和毁损或灭失的文件清单。 无论毁损或灭失的《连续概要记录》是否由其签发,船舶登记机关均应在7个工作日内补发毁损或灭失的《连续概要记录》副本的复印件,并在第16项中作如下备注: (一)中文:根据国际海事组织A.959(23)号决议案第12条,本复印件系因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发生毁损或灭失补发。 (二)英文:According to Article 12 of IMO Resolution A.959(23), this document is issued under the request of the company or master in case of loss of,or damage to, a ship’s CSR file.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中国海事局授权,船籍港登记机关局长和主管副局长负责签署《连续概要记录》。《连续概要记录》为中英文版本,并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船舶登记机关应制作一份副本,并加盖“与原件一致”印章。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连续概要记录》申请材料作为船舶登记档案一部分,与该船的船舶登记档案共同保管,并妥善保存电子文档。 船舶在国内变更船籍港时,应将在本登记机关管辖期间的《连续概要记录》副本与登记档案一同转至新船籍港登记机关。 四、《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自2004年7月1日起,所有中国籍国际航行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须配备由海事主管机关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 五、《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补充通知》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94(80)号决议适用的船舶已根据该决议要求申请获取公司和登记船东识别号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签发或补发的《连续概要记录》应符合经修订的《表格1》的要求。船舶所有人、船舶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或船长依原《规定》第十二条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的中英文《表格2》也相应符合经修订的《表格2》的要求。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7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7个工作日 |
办理条件: | 船舶已取得国籍证书、《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报或窗口受理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1、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 (二)办理与告知 1、审核同意后,将《连续概要记录》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
申请材料: | 1.《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适用首次核发);原件1份 |
申请表格: | |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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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福建海事局 |
办理地点: | 福建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51号1号楼2层;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福州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50号大德广场A座9层;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莆田海事局政务中心: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平潭海事局政务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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