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事项名称: |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律依据: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外派海员类(不含渔业船员)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9号) 第五条 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第六条 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机构申请从事海员外派,应当向其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工商注册地没有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十四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于每年的2月1日前向所在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行年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审申请文书; (二)年审报告书,包含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各项制度有效运行以及本规定执行情况。
3.《关于印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海船员〔2011〕344号)十、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申请材料要求。(具体要求内容多,详见样表及填表说明)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条件: | 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程序: | 1.受理;2.审查;3.作出许可决定;4.对外公布。 |
申请材料: | 1.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首次申请): |
申请表格: | |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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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厦门海事局 |
办理地点: | 厦门海事局: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漳州海事局: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泉州海事局: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莆田海事局: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平潭海事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福州海事局: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50号大德广场A座9层;宁德海事局: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 |
咨询电话: | 0591-83836987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