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行为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法》第九条 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海船应持证书、文书清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1年第5号)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海通航〔2017〕11号)全文。 (4)《交通运输部关于授权签发检查<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通知》(交海发〔2017〕8号)《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于2015年4月14日生效。我国已于2016年11月11日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了《公约》加入书,《公约》将于2017年2月11日对我国生效。为有效履行《公约》,经研究,决定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总体负责《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签发和检查管理工作,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证书》签发和监督检查的工作。《证书》的签发和检查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另行制定。请各有关单位按照《公约》要求,及时申请办理《证书》。
(5)《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第十二条。 |
法定期限: | 7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办理条件: | (1)300总吨及以上本船籍港船舶; (2)已向保险公司、互助性保赔机构或金融机构投保船舶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有其他财务保证; (3)已办理国籍证书且国籍证书在有效期内。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由申请人向船籍港所在地分支局政务中心提出申请。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予以受理。 (二)审核。审核人堆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签发人。 (三)签发。 (四)发证。 同意签发的,由证书制作人制作《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正本及副本,加盖公章,正副本加盖骑缝章。不同意核发的,由受理人制作《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 |
申请材料: | 《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申请书》原件1份 |
申请表格: | |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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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厦门海事局 |
办理地点: | 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号;福州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50号大德广场A座9层;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莆田海事局政务中心: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平潭海事局政务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 |
咨询电话: | 059183838808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