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
事项名称: | 《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行为 |
法律依据: | (一)《2007年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第十二条 300总吨及以上且悬挂一缔约国国旗的船舶的登记所有人,须维持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以便按照等同于根据经修订的《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极端的船舶责任限制的数额承担本公约规定的责任。 船舶登记国的有关主管当局在确定第一款要求得以符合后,须向300总吨及以上的每一船舶签发一证书,证明按本公约规定维持的保险或其他经济担保有效。 (二)《交通运输部关于授权签发检查<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通知》(交海法〔2017〕8号) 决定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总体负责《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签发和检查管理工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海通航〔2017〕11号) 申请《证书》的中国籍船舶,需提供合法、有资质的保险公司、互助性保赔机构或金融机构出具的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证明。
|
法定期限: | 7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办理条件: | (一)适用范围为3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
(二)船籍港必须是福建海事局辖区内的各港口。
(三)国籍证书合法有效。
(四)签发的《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所提交的保险或其他财务证明的期限。
(五)《证书》可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或委托船舶代理人提出申请。 |
办理形式: | 窗口受理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由申请人向船籍港所在地分支局政务中心提出申请。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予以受理。 (二)审核。审核人堆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签发人。 (三)签发。 (四)发证。 同意签发的,由证书制作人制作《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正本及副本,加盖公章,正副本加盖骑缝章。不同意核发的,由受理人制作《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 |
申请材料: | 《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申请书》原件1份 |
申请表格: | |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厦门海事局 |
办理地点: | 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号;福州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50号大德广场A座9层;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莆田海事局政务中心: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平潭海事局政务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 |
咨询电话: | 059183838808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