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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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审批
事项名称: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无线电通信设施的合理布局和有效覆盖,规划本系统(行业)海上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电台识别码。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行业)的海上无线电监测系统建设并对其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会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维护海上无线电波秩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本系统(行业)使用的航空、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规划本系统(行业) 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

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第三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

第三十三条  无线电台(站)使用的无线电频率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更换无线电台执照。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  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 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核发情况定期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设置、使用非制式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全文

(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无线电管理规范指南的通知(海通航函〔2019〕621号)

全文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办理条件: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 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2. 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3. 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4. 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5. 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审批(核发/换发):

1.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申请表原件1份(适用于纸质材料申办);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时适用);

3.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设备核定表原件1份;

4. 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适用时);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审批(变更/补发):

1.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申请表原件1份(适用于纸质材料申办);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时适用);

3. 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适用时);

4.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设备核定表原件1份(适用于无线电设备变更)

5. 补发情况说明原件1份(适用于执照遗失、污损)。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审批(注销):

执照无需单独注销,随标识码注销一并进行。

办理形式: 网上申报或窗口受理
办理程序: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 受理

2. 审查

3. 作出许可决定

4. 颁发许可证件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决定受理。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补交修改资料。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的,决定受理。决定许可经批准后作出,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予以许可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1.网上办理方式:在“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csp.msa.gov.cn)注册并登录后,选择“行政综合”→“权限申请”→“船舶登记系统(无线电业务)”→申请“无线电外网业务申请角色”权限,受理机构选择详见“(三)注意事项第1款”。待管理员审批通过后,重新登录系统,点击菜单“行政综合”→“船舶登记系统”进入申请界面,根据首页上的系统操作手册填写申请信息。2.纸质材料办理方式:纸质材料办理请到各分支局政务中心递交纸质材料办理。

申请材料:
(一)申请/补办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证书: 1.网上办理(需在附件中上传电子版): (1)水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申请表;
(2)船检证书上载明航行设备和无线电设备相关页(一般为第6、9页,内河船舶一般为第8页),新船可提交相关无线电设备船用产品证书复印件代替船检证书相关页;
(3)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时要上传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2.纸质材料办理:(1)水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申请表;
(2)舶国籍证书或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封面页和第一页复印件(一份);
(3)船检证书上载明航行设备和无线电设备相关页(一般为第6、9页,内河船舶一般为第8页),新船可提交相关无线电设备船用产品证书扫描件代替船检证书相关页;
(4)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时要提交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二)注销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证书: 1.网上办理(需在附件中上传电子版): (1)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注销申请函;
(2)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时要上传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纸质材料办理: (1)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注销申请函;
(2)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时要提交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申请船舶呼号 1.网上办理 交通无线电台—船舶识别码(呼号)申请表,与核发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同时办理。
2.纸质材料办理 (1)与核发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同时办理 
(2)交通无线电台—船舶识别码(呼号)申请表
申请表格: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收费标准: 审批项不收费
收费依据: 审批项不收费
办理机构:
福州海事局 
宁德海事局 
莆田海事局 
泉州海事局 
平潭海事局 
漳州海事局 
厦门海事局 
办理地点: 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福州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50号大德广场A座9层;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莆田海事局政务中心: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平潭海事局政务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
咨询电话: 0591-83836305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