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核发
事项名称: |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核发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根据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和本条例的规定,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本系统(行业)使用的航空,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规划本系统(行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电台识别码。”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办理条件: | 1.无线电设备及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 2.操作人员熟悉并遵守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报或窗口受理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决定受理。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补交修改资料。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的,决定受理。决定许可经批准后作出,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予以许可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1.网上办理方式:在“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csp.msa.gov.cn)注册并登录后,选择“行政综合”→“权限申请”→“船舶登记系统(无线电业务)”→申请“无线电外网业务申请角色”权限,受理机构选择详见“(三)注意事项第1款”。待管理员审批通过后,重新登录系统,点击菜单“行政综合”→“船舶登记系统”进入申请界面,根据首页上的系统操作手册填写申请信息。2.纸质材料办理方式:纸质材料办理请到各分支局政务中心递交纸质材料办理。 |
申请材料: | |
申请表格: | |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
无 |
收费标准: | 审批项不收费,频占费暂不收取 |
收费依据: | 审批项不收费,频占费暂不收取。 |
办理机构: | 福州海事局 |
办理地点: | 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福州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50号大德广场A座9层;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莆田海事局政务中心: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平潭海事局政务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 |
咨询电话: | 0591-83836305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