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审批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无线电通信设施的合理布局和有效覆盖,规划本系统(行业)海上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电台识别码。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行业)的海上无线电监测系统建设并对其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会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维护海上无线电波秩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本系统(行业)使用的航空、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规划本系统(行业) 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 第三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 第三十六条 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 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核发情况定期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设置、使用非制式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全文
(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无线电管理规范指南的通知(海通航函〔2019〕621号) 全文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办理条件: | (一)申请水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无线电设备及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且应当至少具备下列设备之一: 1.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 2.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设备(AIS) 3.具有数字选择性呼叫的设备(DSC) 4.窄带直接印字电报(NBDP)等安全报警装置 (二)申请船舶呼号的指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应持有有效或同时申请办理船舶无线电台执照。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审批(核发): 1. 水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申请表原件1份; 2. 所有权/光租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适用于未在海事管理机构登记船舶); 3.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时适用); 4. 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适用时); 5. 无线电设备配备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6. 船舶营业运输证或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仅适用于港澳航行内河船舶)。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审批(变更/补发): 1. 水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申请表原件1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时适用); 3. 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适用时); 4. 无线电设备配备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适用于无线电设备变更); 5. 补发情况说明原件1份(适用于执照遗失、污损)。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审批(注销): 1.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注销申请函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时适用); 3.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适用时)。 船舶呼号核发 船舶呼号核发与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核发同步办理,在船舶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勾选呼号核发栏,无需提交其他材料。 船舶呼号注销
船舶呼号随标识码注销一并进行,无需单独申办。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报或窗口受理 |
办理程序: |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 受理 2. 审查 3. 作出许可决定 4. 颁发许可证件 |
申请材料: | |
申请表格: | |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
无 |
收费标准: | 审批项不收费,频占费暂不收取 |
收费依据: | 审批项不收费,频占费暂不收取。 |
办理机构: | 福州海事局 |
办理地点: | 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福州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50号大德广场A座9层;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莆田海事局政务中心: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平潭海事局政务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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