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口岸查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取得许可。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客货载运等情况。 2.《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第八条:临时进出我国非开放区域的审批权限: (一)临时从我国非开放的港口或沿海水域进出的中、外国籍船舶,由交通部审批,并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备案。报批前应征得军事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检查检验单位的同意,并安排好检查检验工作。 (二)临时从我国非开放机场起降的中、外国籍民用飞机,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征得军事主管部门同意后审批,非民用飞机由军事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备案。报批前应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检查检验部门的同意,并安排好检查检验工作。 (三)临时从我国非开放的陆地边界区域进出境的中、外国籍车辆和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报批前应征得当地省军区和公安部门的同意,并安排好检查检验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八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时,应当按照检查机关的有关规定准确填写报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4.《海关总署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非口岸区域和限制性口岸临时开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署岸函〔2017〕277号) 第三条 港口、水域、机场、陆路边境临时开放和限制性水运口岸、航空口岸、陆路边境口岸临时突破限制性条件的审批、运行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具备基本查验设施和查验人员,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存在如下需求,可申请临时开放: (一)救灾、朝觐等特殊需求。 (二)外事、经贸、会议等大型国际性活动需要。 (三)列入国家口岸发展五年规划的民用机场试运行和急需物资出入港口、水域需要。 (四)国务院已批准对外开放、查验设施基本建成但尚未通过口岸验收的。 (五)国家外交需要或邻国通过外交渠道提出的需求。 (六)具有重大影响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物资出入境需要。 (七)跨境基础设施建设期间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和物资出入境需要。 (八)其他需临时开放的特定情形。 第六条 首次申请临时开放的材料至少包括以下要素: (一)申请临时开放的必要性说明或可研性报告。 (二)所在地直属口岸查验机构意见。 (三)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及生产经营许可资质情况。 (四)查验设施(或临时查验设施)建设情况。 (五)临时开放所需查验人员配置情况。 (六)申请临时开放的期限。 (七)港口安全作业、防污染和保安条件。 (八)临时开放区域划定情况。 第七条 申请延长临时开放期限的材料应包括如下要素: (一)延长临时开放期限的必要性。 (二)前次临时开放运行情况的说明。 (三)所在地直属查验机构意见。 (四)延长临时开放的期限。 第八条 临时开放所需查验设施要求如下: (一)第五条所列临时开放情形中,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临时出入境行为属于一次性或短期的,应保障临时性的查验场地、执法备勤条件、通勤条件以及必要的生活设施;临时出入境行为超过3个月的,应保障相对固定的查验场地、执法备勤条件、通勤条件及相应的生活设施。 (二)第五条第(三)、(四)两项所列情形,需按照《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配备相应设施。 第十一条 港口、水域临时开放,或限制性水运口岸临时突破限制性条件,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或直属海事机构商直属口岸查验机构同意后,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临时开放或延长临时突破限制性条件期限的,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得国家口岸管理部门、公安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和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同意后,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执行。
第十二条 抢险救灾、紧急公务等应急情形的临时开放应简化办理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后,由国家口岸管理部门或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和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办理。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办理条件: | 一、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首次申请): (1)申请临时开放的必要性说明或可研性报告(纸质版原件1份); (2)所在地直属口岸查验机构意见(纸质版原件1份); (3)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及生产经营许可资质情况(纸质版原件1份); (4)查验设施(或临时查验设施)建设情况(纸质版原件1份); (5)临时开放所需查验人员配置情况(纸质版原件1份); (6)申请临时开放的期限(纸质版原件1份); (7)港口安全作业、防污染和保安条件(纸质版原件1份); (8)临时开放区域划定情况(纸质版原件1份)。 二、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申请延长期限): (1)延长临时开放期限的必要性; (2)前次临时开放运行情况的说明; (3)所在地直属查验机构意见;
(4)延长临时开放的期限。 |
办理形式: | 快递申请 |
办理程序: | 1.收到申请后,按规定对申请文件及材料进行审查;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按规定向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军委联合参谋部征求意见; 3.收到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军委联合参谋部的意见后,如提出整改意见的,通知申请人及时整改;
4.征得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军委联合参谋部同意后,按程序拟定批复执行。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申请材料: | 1.书面申请(说明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港口)范围及必要性)原件1份 |
申请表格: | |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交通运输部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 |
咨询电话: | 010-65292872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