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外国籍船舶进入或者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 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2.《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临时进出我国非开放区域的审批权限: (一)临时从我国非开放的港口或沿海水域进出的中、外国籍船舶,由交通部审批,并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备案。报批前应征得军事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检查检验单位的同意,并安排好检查检验工作。 (二)临时从我国非开放机场起降的中、外国籍民用飞机,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征得军事主管部门同意后审批,非民用飞机由军事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备案。报批前应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检查检验部门的同意,并安排好检查检验工作。 (三)临时从我国非开放的陆地边界区域进出境的中、外国籍车辆和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报批前应征得当地省军区和公安部门的同意,并安排好检查检验工作。
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五条: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检查机关不登船检查。 船方或其代理人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时,应当按照检查机关的有关规定准确填写报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八条: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拟临时进入的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入;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四)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许可; (五)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外国籍船舶驶离非对外开放水域应依据第九条有关规定,办理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 5.《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请各开放水运口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召集当地口岸其他检查机关,共同研究制定具体联系措施。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会商其他口岸管理单位、军事主管部门意见时间除外)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会商其他口岸管理单位、军事主管部门意见时间除外) |
办理条件: |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拟临时进入的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获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入;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4.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许可; 5.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外国籍船舶驶离非对外开放水域应依据第九条有关规定,办理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受理 |
办理程序: | 符合条件的,报交通运输部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
申请材料: | 1.书面申请(说明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港口)范围及必要性)原件1份 |
申请表格: | |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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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福建海事局 |
办理地点: | 福建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51号1号楼2层) |
咨询电话: | 0591-83837182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