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不合规燃油信息报告、豁免或免责情形报告 |
事项类别: | 非行政许可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三条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 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14条和第18条:“第14条:硫氧化物(SOX)一般要求
1 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油的硫含量不应超过下述限值: .1 2012年1月1日以前,4.50% m/m; .2 在2012年1月1日及以后,3.50% m/m;以及 .3 在2020年1月1日及以后,0.50% m/m。 2 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对世界范围内供船上使用的残余燃油的平均硫含量应作监测。 排放控制区内的要求 3 就本条而言,排放控制区须包括: .1 附则I 第1.11.2 条定义的波罗的海区域和附则V 第5(1)(f)条定义的北海; .2 本附则附录VII规定的坐标所描述的北美区域;和 .3 本组织按照本附则附录III设定的标准和程序指定的任何其他海区,包括任何港区。 4 当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域航行时,船上使用的燃油的硫含量不应超过下述限值: .1 2010年7月1日以前,1.50% m/m; .2 在2010年7月1日及以后,1.00% m/m;以及 .3 在2015年1月1日及以后,0.10% m/m。 5 本条第1款和第4款中所述的燃油硫含量应由供应商按本附则第18条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供。 6 使用不同的燃油来符合本条第4款规定进入或离开本条第3款所述排放控制区域的船舶,应携有一份书面程序表明燃油转换如何完成,在其进入排放控制区域之前规定足够的时间对燃油供给系统进行全面冲洗,以去除所有硫含量超过本条第4款所规定的适用硫含量的燃料。在燃油转换作业进入排放控制区域以前完成或离开该区域后开始时,应将每一燃油舱中的低硫燃油的容积以及日期、时间及船舶位置记录在主管机关规定的航海日志中。 7 在按本条第3.2款规定指定排放控制区的本议定书修正案生效后紧接着的12个月内,对进入指定的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可免除本条第4和第6款的要求以及本条第5款中与本条第4款相关的要求。 评估条款 8 对本条第1.3款所述标准的评估应在2018年以前完成,以确定可用的燃油符合该款所述的燃油标准并应考虑下列因素: .1 目前存在的符合本条第1.3款燃油在评审时的全球市场供应和需求评估; .2 对燃油市场发展趋势的任何分析;以及 .3 任何其他相关问题。 9 本组织应建立专家组,由具备燃油市场相关专业知识以及相关的海事、环保、科研和法律专业知识的专家代表组成,进行本条第8款所述的评估。专家组应准备相应的资料,供各当事国应做出的决定时参考。 10 根据专家组准备的资料,各当事国可决定船舶是否能符合本条第1.3款所述的日期。如果确定船舶无法符合,则该款所述标准应于2025年1月1日生效。 第18条 燃油质量 1 每一当事国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促进符合本附则规定的燃油供应,并将其能提供合格燃油的港口和装卸站通知本组织。 2.1 如当事国发现船舶不符合本附则规定的合格燃油的标准,该当事国主管当局有权要求船舶: .1 提交为达到符合标准而采取行动的记录;以及 .2 提供其根据航次计划购买合格燃油的证据,以及如不能按原计划购得,已努力寻找该燃油的替代资源,并且尽管为获得合格燃油尽了最大努力,仍不能购得该燃油的证据。 2.2 不应要求船舶为符合标准而偏离其拟定的航程或不当延误航期。 2.3 如船舶提供了本款第2.1段规定的信息,当事国应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和提供的证据,以确定应采取的适当行动,包括不采取控制措施。 2.4 未能购得合格燃油的船舶应通知其主管机关和相关目的港的主管当局。
2.5 如船舶已提供未能购得合格燃油的证据,当事国应通知本组织。”。 3.《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二、具体要求:“(一)船舶使用、装载燃油和替代措施要求。
1.自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50% m/m的燃油(以下简称合规燃油)。本方案中的“燃油”,系指为了船舶推进或操作而交付船上的用于燃烧的油类,包括馏分型燃油和残渣型燃油。 2.自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我国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10% m/m的燃油;自2022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海南水域的,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10% m/m的燃油。 3.自2020年3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不得装载硫含量超过0.50% m/m的自用燃油(以下简称不合规燃油)。 4.国际航行船舶采用的替代措施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第4条所述等效要求的,可以免除本款第1、2、3项的要求。上述“替代措施”系指船舶使用任何装置、设备或者替代燃料,使船舶取得与规定相同或者更好的大气污染减排效果的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船舶不得在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排放开式废气清洗系统洗涤水。 (二)船舶使用和装载燃油信息报送要求。 5.2020年1月1日起,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无法获取合规燃油导致船舶使用或者装载不合规燃油的,下一港为国外港口的,应当立即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向下一港主管机关提交《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附件);下一港为我国港口的,应当向该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副本应当在船保留36个月以备检查。 6.2020年1月1日起,外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无法获取合规燃油导致船舶使用或装载不合规燃油,下一港为我国港口的,应当在到达我国管辖水域前向该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 7.2020年1月1日起,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发现加装燃油的品质不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第14条或第18条要求的,应当立即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不合规燃油信息,包括燃油加装港口、燃油供给单位和燃油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定期向国际海事组织报送经确认的船舶《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加装的不合规燃油信息。 (三)船舶装载不合规燃油处置要求。 9.2020年3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违规装载不合规燃油的,应按照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解决不合规燃油紧急措施的港口国监督指南》(MEPC.1/Circ.881),可采取卸载不合规燃油的措施,或者经所在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将不合规燃油留存船上并提供不在我国管辖水域使用不合规燃油承诺书。 10.国际航行船舶卸载不合规燃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有关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规定,向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四)供油单位备案。 11.2019年11月30日前,船舶保税燃油供给单位(以下简称供油单位)应当将在我国港口供应合规燃油的供应能力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报国际海事组织;供油单位的供应能力和其他信息有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信息。 12.供油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和《海事政务服务指南》中的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备案材料;拟在内河从事船舶保税燃油供给单位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4.《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指南》6.船舶使用和装载燃油信息报送审查:船舶无法获取合规燃油导致船舶使用或者装载不合规燃油的,且不一港为我国港口,在到达我国管辖水域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在船舶开航前),通过海事一网通平台(Zwfw.msa.gov.cn )向该港口海事管理机构《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发现加装燃油不合规通过海事一网通办平台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7. 豁免或免责的提出和处理 7.1 豁免或免责的提出: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提出的豁免或免责申请,并要求船舶进入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至少提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船舶开航前) 通过海事一网通办平台 向目的港海事管理机构至少报告以下信息:《豁免或免责情形报告表》(附件3) 航次计划和拟进出控制区的时间和地点 并提供试图购买合规燃油的证据、寻找替代燃油来源的证据 、以及 购买合规燃油的计划等证明材料。 7.2 豁免或免责的处理:海事管理机构对提出豁免或免责的船舶及时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可暂不执行《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相关控制要求发现不再具备豁免或免责条件的 或者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情形的不予豁免或免责并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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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当场办结 |
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 |
办理条件: | 一、《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不合规燃油信息报告》 按照《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要求国际航行船舶无法获取合规燃油导致船舶使用或者装载不合规燃油的,且下一港为我国港口,在到达我国管辖水域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在船舶开航前),通过海事一网通平台(Zwfw.msa.gov.cn )向该港口海事管理机构《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发现加装燃油不合规通过海事一网通办平台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二、《豁免或免责情形报告》 船舶需要进行结构或设备改造后才能使用符合要求燃油的;船舶无法获取符合要求燃油的。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报或窗口受理 |
办理程序: | 一、《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不合规燃油信息报告》 (一)受理:船舶无法获取合规燃油导致船舶使用或者装载不合规燃油的,且不一港为我国港口,在到达我国管辖水域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在船舶开航前),通过海事一网通平台(Zwfw.msa.gov.cn )向该港口海事管理机构《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发现加装燃油不合规通过海事一网通办平台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二)办理与告知:核查《合规燃油不可获取报告》的完整性,并视情开展真实性检查,真实性检查期间若船舶需要提前离港的,应要求船舶在离港前提交保函。重点审查: a)一年一年内多次提交《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的; b)长期挂靠合规燃油供应能力不足的港口的; c)提交材料不完整,无法证明不可获得合规燃油的;
d)提交材料与实际不符合或者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豁免或免责情形报告》
(一)受理:1.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提出的豁免或免责申请,并要求船舶进入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至少提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船舶开航前) 通过海事一网通办平台 向目的港海事管理机构至少报告以下信息: 《豁免或免责情形报告表》、 航次计划和拟进出控制区的时间和地点、并提供试图购买合规燃油的证据、寻找替代燃油来源的证据 、以及 购买合规燃油的计划等证明材料。 2.加装或改装尾气后处理系统进行试航的船舶:《豁免或免责情形报告表》《试航证书》以及试航作业备案材料;试行期间船舶使用的燃油质量报告 (二)办理与告知:对提出豁免或免责的船舶及时进行核实, 情况属实的,可暂不执行《控制区方案》 《限硫令方案》相关控制要求;发现不再具备豁免或免责条件的或者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情形的,不予豁免或免责并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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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福州海事局 |
办理地点: | 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莆田海事局政务中心: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平潭海事局政务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福州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50号大德广场A座9层;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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