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承认签证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员和海上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应岗位的专业教育、培训。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按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5号)第三十六条 持有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的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应当取得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的承认签证。 第三十七条 申请承认签证的,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属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原件; (二)表明申请人符合STCW公约和所属缔约国有关船员管理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的海船船员身份证件。 第三十八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STCW公约和本规则规定的标准、条件等内容,对申请承认签证船员所属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从下列方面进行评价: (一)有关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及发证制度是否符合STCW公约要求; (二)是否按照STCW公约要求建立了有效的船员质量标准控制体系; (三)船员适任条件等相关要求是否低于本规则规定的相关标准。 按照本条第一款进行评价的结果应当作为签发承认签证的依据,对于评价结果表明该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不低于STCW公约及本规则相关要求,且申请人按照第三十七条提供的材料真实、全面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相应的承认签证。其中,签发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承认签证前,申请人还应当参加与申请职务相应的海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第三十九条 承认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被承认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且最长不得超过5年。当被承认适任证书失效时,相应的承认签证自动失效。 第四十条 持有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称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应当取得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外国船员适任证书的承认签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9〕308号)第三十八条 按照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签发培训合格证承认签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与培训合格证签发国签署的船员证书互认协议的约定,在办理船员适任证书承认签证时一并签发。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条件: |
1.申请人所持证书的签发国符合以下要求: (1)有关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及发证制度符合STCW公约要求; (2)按照STCW公约要求建立了有效的船员质量标准控制体系; (3)船员适任条件等相关要求不低于我国的相关标准。 2.签发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承认签证前,申请人还应当参加与申请职务相应的海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报或窗口受理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查-审批 |
申请材料: | 所属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原件1份 |
申请表格: | |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福建海事局 |
办理地点: | 福建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台江区工业路51号1号楼2层; |
咨询电话: | 0591-83836987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