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 发布时间:2022-02-22 15:44 生成时间:2022-02-22 索引号:FJMSA-0400-2022-00025
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
序号 | 管理分类 | 违法行为名称(案由) |
1 | 通航管理 | 建设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 |
2 | 通航管理 | 在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范围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以及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
3 | 通航管理 | 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或者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
4 | 通航管理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影响海上搜救的身份识别 |
5 | 通航管理 | 其他违反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行为 |
6 | 通航管理 | 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
7 | 通航管理 | 引航机构派遣引航员存在过失,造成船舶损失 |
8 | 通航管理 | 未经引航机构指派擅自提供引航服务 |
9 | 通航管理 | 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加强瞭望 |
10 | 通航管理 | 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保持安全航速 |
11 | 通航管理 | 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 |
12 | 通航管理 | 未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 |
13 | 通航管理 | 未按照有关规定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
14 | 通航管理 | 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 |
15 | 通航管理 | 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泊、作业 |
16 | 通航管理 | 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自动识别、船舶航行数据记录、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船舶防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
17 | 通航管理 | 船舶穿越航道妨碍航道内船舶的正常航行 |
18 | 通航管理 | 船舶抢越他船船艏 |
19 | 通航管理 | 船舶超过桥梁通航尺度进入桥区水域 |
20 | 通航管理 | 船舶违反规定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
21 | 通航管理 |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未采取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 |
22 | 通航管理 |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未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 |
23 | 通航管理 | 拖带移动式平台、浮船坞等大型海上设施未依法交验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拖航检验证书 |
24 | 通航管理 | 船舶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 |
25 | 通航管理 | 船舶停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 |
26 | 通航管理 | 违反海上航行、停泊、作业规则 |
27 | 通航管理 | 船舶、海上设施未经许可从事海上施工作业 |
28 | 通航管理 | 船舶、海上设施未按照许可要求、超出核定的安全作业区进行海上施工作业 |
29 | 通航管理 | 从事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未按规定提前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
30 | 通航管理 | 未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
31 | 通航管理 | 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 |
32 | 通航管理 | 未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碍航物 |
33 | 通航管理 | 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
34 | 通航管理 | 违反《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造成海上交通事故 |
35 | 海上搜救 | 船舶、海上设施遇险或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存在瞒报、谎报情形 |
36 | 海上搜救 | 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
37 | 海上搜救 | 船舶、海上设施不依法履行海上救助义务,不服从海上搜救中心指挥 |
38 | 船舶管理 | 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 |
39 | 船舶管理 | 船舶、海上设施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 |
40 | 船舶管理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籍船舶取得相关证书、文书 |
41 | 船舶管理 | 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
42 | 船舶管理 | 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 |
43 | 船舶管理 | 船舶未依法悬挂国旗或者违法悬挂其他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 |
44 | 船舶管理 | 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
45 | 船舶管理 | 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
46 | 船舶管理 | 违章冒险操作、作业 |
47 | 船舶管理 | 擅自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设置航行数据记录装置或者读取航行数据记录装置记录的信息 |
48 | 船舶管理 | 船舶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重线、载货种类载运乘客、货物 |
49 | 船舶管理 | 客船载运乘客同时载运危险货物 |
50 | 船舶管理 | 客船未向乘客明示安全须知、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 |
51 | 船舶管理 | 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货物 |
52 | 船舶管理 | 国际航行船舶未经许可进出口岸 |
53 | 船舶管理 |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54 | 船舶管理 | 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未依照国务院关于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取得许可的 |
55 | 船舶管理 | 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非无害通过的 |
56 | 船舶管理 |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而未报告的 |
57 | 船舶管理 |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未持有有关证书,未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或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指令和监督 |
58 | 船舶管理 | 外国籍船舶因紧急情况未及获得许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紧急报告,或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指令和监督 |
59 | 船舶管理 | 有关单位、个人拒绝、阻碍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60 | 船舶管理 | 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
61 | 船舶管理 | 船舶在纠正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的 |
62 | 船舶管理 |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 |
63 | 船舶管理 | 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 |
64 | 船舶管理 | 载运B组以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进出港口前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65 | 船舶管理 | 载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未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或者未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的 |
66 | 危防管理 |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未经许可进出港口 |
67 | 危防管理 | 船舶未经许可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 |
68 | 危防管理 |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未按规定编制相应的危险货物应急处置预案,配备相应的消防、应急设备和器材 |
69 | 危防管理 | 船舶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的要求从事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 |
70 | 危防管理 | 托运人未将托运的危险货物的正式名称、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通知承运人 |
71 | 危防管理 | 托运人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危险货物妥善包装,设置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和标签 |
72 | 危防管理 | 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
73 | 危防管理 | 托运人未依法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 |
74 | 危防管理 |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配载容器投入使用的 |
75 | 危防管理 | 船舶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
76 | 危防管理 | 船舶未按照规定在船舶上留存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 |
77 | 危防管理 | 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与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不符合 |
78 | 危防管理 |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 |
79 | 危防管理 | 船舶未按照规定保存污染物接收单证 |
80 | 危防管理 |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81 | 危防管理 | 船舶向海域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
82 | 危防管理 | 船舶不按照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
83 | 危防管理 | 船舶从事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84 | 危防管理 |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的 |
85 | 危防管理 |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 |
86 | 危防管理 | 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 |
87 | 危防管理 | 船舶的结构不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或者有关国际条约要求 |
88 | 危防管理 | 船舶发生事故沉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装载位置等情况的 |
89 | 危防管理 | 船舶发生事故沉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及时采取措施清除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 |
90 | 危防管理 |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迟报、漏报事故的 |
91 | 危防管理 |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的 |
92 | 危防管理 |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使用消油剂的 |
93 | 危防管理 |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 |
94 | 危防管理 | 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 |
95 | 危防管理 | 污染清除作业单位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 |
96 | 危防管理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 |
97 | 危防管理 | 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的财务担保的额度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油污赔偿限额的 |
98 | 危防管理 | 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 |
99 | 危防管理 | 船舶和有关作业单位未配备防污设施、设备、器材的,或者配备的防污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
100 | 危防管理 | 船舶在出港前未将上一航次消耗的燃料种类和数量,主机、辅机和锅炉功率以及运行工况时间等信息按照规定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
101 | 危防管理 | 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 |
102 | 船员管理 | 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不符合要求 |
103 | 船员管理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 |
104 | 船员管理 |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
105 | 船员管理 |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 |
106 | 船员管理 |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 |
107 | 船员管理 | 船员未保持安全值班,有违反海上船员值班规则的行为的 |
108 | 船员管理 | 船员未保持安全值班,违反规定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 |
109 | 船员管理 |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110 | 航标管理 | 损坏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或者妨碍其工作效能 |
111 | 航标管理 |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设置、撤除专用航标,移动专用航标位置或者改变航标灯光、功率等其他状况,或者临时航标不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航标设置点 |
112 | 航标管理 | 船舶违反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 |
113 | 航标管理 | 建设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未按规定设置专用航标 |
(二)常见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说明
一、基准表中“案由”直接援引法条或根据法条进行表述。
二、基准表中“法定幅度和种类”引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以上”和“以下”的含义为其在对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含义。
三、基准表中所列仅为海事管理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并未包括所有违法行为和处罚依据。涉及到基准表以外的违法行为,仍然需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基准表中“一般等级以上事故”包括一般等级事故。“小事故”指的是《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一般事故等级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的小事故(停航7日以上的搁浅事故除外)”。
五、基准表中“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如没有直接规定,裁量原则按照《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六、基准表中“险情”是指海上险情,即对海上生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威胁,需立即采取措施规避、控制、减轻和消除的各种情形。
(三)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案由1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 |||
建设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配备的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且按责令改正的期限改正的; | 责令改正 | |||
情节严重 | 未配备相应的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造成小事故或险情的 | 3-5万元 | |||
1. 未配备相应的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造成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2. 未按期改正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案由2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 | |||
在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范围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以及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责令改正 |
一般 | 1.养殖、种植、捕捞或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对船舶通航产生实际影响2.短暂从事养殖、种植、捕捞或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 责令改正 | |||
情节严重 | 1.养殖、种植、捕捞或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对船舶通航造成重大影响的;2.造成小事故或险情的。 | 3-5万元 | |||
1.造成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案由3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一个月至三个月。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责任人员 | |||
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或者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000-4000元 |
一般 | 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未造成影响的。 | 4000-6000元 | |||
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干扰搜寻救助的 | 6000元-1万 | ||||
1.经海事机构责令改正,仍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或者继续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3万元 | ||||
情节严重 | 1.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干扰搜寻救助,造成不利后果的;2.造成小事故或险情的。 | 3-5万元,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 | |||
1.造成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10万元,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2-3个月 |
案由4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一个月至三个月。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责任人员 |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影响海上搜救的身份识别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000-4000元 |
一般 | 未准确输入无线电台识别码,影响海上搜救的身份识别。 | 4000-6000元 | |||
冒用、伪造无线电台识别码,影响海上搜救的身份识别。 | 6000元-1万 | ||||
1.经海事机构责令改正,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影响海上搜救的身份识别。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3万元 | ||||
情节严重 | 影响海上搜救(非人命救助和污染事故)的身份识别,干扰搜寻救助,造成不利后果的。 | 3-5万元,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 | |||
1.影响海上搜救(涉及人命救助和污染事故)的身份识别,干扰搜寻救助,造成不利后果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10万元,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2-3个月 |
案由5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一个月至三个月。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责任人员 | |||
其他违反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无线电台(站)注销或者拆除后,未及时将相关无线电设备(信息)移除的) | 3000-4000元 |
一般 | 电台的发射功率、发射种类、占有带宽等技术特性不符合有关规定 | 4000-6000元 | |||
误发射遇险、报警、紧急或安全通信,未及时发现并解除 | 6000元-1万 | ||||
1.未及时确认并转发遇险信息;2.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3.未按照电台执照记载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实船配备设备与证照不一致,擅自变更无线电设备型号、数量、技术参数等的); | 8000元-2万元 | ||||
1.经海事机构责令改正,仍违反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2.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通信业务信息,或者将非公众性无线电通信信息内容加以复制、公布或者利用;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5-3万元 | ||||
情节严重 | 1.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通信需要使用岸基无线电台(站)转接的,未通过依法设置的境内海岸无线电台站或者卫星关口站进行转接;2.造成小事故或险情的。 | 3-5万元,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 | |||
1.造成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10万元,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2-3个月 |
案由6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有关船舶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暂扣船长的船员适任证书一个月至三个月。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
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10万元 | 1000-3000元 |
一般 | 1.船舶在申请引航中弄虚作假的; | 10-20万元 | 3000-5000元 | |||
2.除本案由一般情节3.规定的船舶外应当申请引航的船舶,未申请引航的; | 20-30万元 | 3000-5000元 | ||||
3.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超大型油轮、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散装液化气船或散装危险化学品船、长宽高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邮轮未申请引航;4.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30-50万元 | 8000元-1万元 | ||||
情节严重 | 1.情节恶劣或者造成较大等级事故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暂扣有关船舶证书3个月至12个月 | 暂扣适任证书1个月至3个月 |
案由7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引航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引航机构 | |||
引航机构派遣引航员存在过失,造成船舶损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5万元 |
一般 | 引航机构未及时派遣引航员 | 5-8万元 | |||
引航机构未按照船舶情况派遣相应资质引航员 | 8-10万元 | ||||
引航机构接到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派遣引航员 | 10-15万元 | ||||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的 | 15-20万元 | ||||
1.造成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20-30万元 |
案由8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引领船舶的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引领船舶的人员 | |||
未经引航机构指派擅自提供引航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000元-1万元 |
一般 | 引航员未经引航机构指派擅自提供引航服务 | 1-2万元 | |||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的 | 2-2.5万元 | ||||
1.造成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2.5-3万元 |
案由9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加强瞭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一般船舶未加强瞭望的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客船、危险品船未加强瞭望的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10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保持安全航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1.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2.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20%以内的行为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以内的行为或其他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行为,且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1. 客船、危险品船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以内的行为或其他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行为,且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2.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以外的行为,且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11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人员 | |||
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客船、危险品船未遵守特殊航行规则,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12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未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一般船舶不按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客船、危险品船、搁浅船舶不按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13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未按照有关规定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一般船舶未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客船、危险品船未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14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一般船舶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客船、危险品船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15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泊、作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一般船舶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客船、危险品船舶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内河船从事海上运输的(当事人首次);2.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内河船从事海上运输的(当事人非首次);2.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16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自动识别、船舶航行数据记录、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船舶防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未造成事故或险情,但影响海事现场监督检查或调查取证的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17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船舶穿越航道妨碍航道内船舶的正常航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一般船舶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客船、危险品船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18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船舶抢越他船船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一般船舶抢越他船船首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客船、危险品船抢越他船船首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19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船舶超过桥梁通航尺度进入桥区水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船舶超过桥梁通航水深、通航宽度、通航水位、净空高度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客船、危险品船过桥梁通航水深、通航宽度、通航水位、净空高度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20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船舶违反规定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七)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一般船舶违反规定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客船、危险品船违反规定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21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未采取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八)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险情或不良影响的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对通航水域造成4小时以下碍航、阻航事件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 对通航水域造成4小时以上碍航、阻航事件;2.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22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未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八)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开航后才报告,未造成事故、险情的或不良影响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1.始终没有报告的;2.对通航水域造成4小时以下碍航、阻航事件。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对通航水域造成4小时以上碍航、阻航事件;2.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23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拖带移动式平台、浮船坞等大型海上设施未依法交验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拖航检验证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八)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起拖前已经申请拖航检验并合格,但尚未取适拖证书的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未进行拖航检验的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未进行拖航检验的且连续拖带时间超过24小时;2.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24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船舶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九)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一般船舶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的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客船、危险品船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的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25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船舶停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九)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一般船舶停泊危及其他一般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的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1.客船、危险品船停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的;2.一般船舶停泊危及其他客船、危险品船的安全的。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26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其他违反海上航行、停泊、作业规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三)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一般船舶违反海上航行、停泊、作业规则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客船、危险品船违反海上航行、停泊、作业规则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27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扣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船舶、海上设施未经许可从事海上施工作业 | 1.《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1.《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1.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2.施工作业工期3小时以内的;3.已申请,且申请材料真实有效且符合许可条件。 | 3-4万元 | 3000-8000元 | 3000-6000元 |
一般 | 未取得许可或者许可证过期后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不超过10天的 | 4-8万元 | 8000元-1.5万元 | 6000元-1.2万元 | |||
未取得许可或者许可证过期后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不满1个月的 | 8-15万元 | 1.5-3万元 | 1.2-3万元 | ||||
1.未取得许可或者许可证过期后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1个月以上的;2.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 15-20万元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0个月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0个月。 | ||||
1.未取得许可或者许可证过期后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小事故或者险情的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20-30万元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9个月至12个月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9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未取得许可或者许可证过期后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0-30万元 |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案由28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扣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船舶、海上设施未按照许可要求、超出核定的安全作业区进行海上施工作业 | 1.《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1.《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4万元 | 3000-8000元 | 3000-6000元 |
一般 | 1.超出每日的许可作业时间;2.未落实许可要求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措施;3.其他未按照许可要求的情形。 | 4-8万元 | 8000元-1.5万元 | 6000元-1.2万元 | |||
超出核定的安全作业区范围 | 8-15万元 | 1.5-3万元 | 1.2-3万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5-20万元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0个月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0个月。 | ||||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的。 | 20-30万元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9个月至12个月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9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0-30万元 |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案由29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从事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未按规定提前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1.5万元 | 2000-6000元 | 2000-4000元 |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或险情或不良影响的 | 1.5-2万元 | 6000-8000元 | 4000-6000元 | ||||
1.造成碍航、阻航事件持续4小时以下的;2.造成小事故或险情的;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2-2.5万元 | 8000元-1万元 | 6000-8000元 | |||||
1.造成碍航、阻航事件持续时间超过4小时的;2.造成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2-3万元 | 1-2万元 | 8000元-2万元 |
案由30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
未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等。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一般 | 设置的警示标志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 3-4万元 | |||
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 4-4.5万元 | ||||
未在责令改正或者催告期限内设置警示标志 | 4.5-5万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的 | 10-15万元 | ||||
造成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 15-20万元 |
案由31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
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4万元 |
一般 | 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4-6万元 | |||
存在瞒报、谎报的情形 | 6-8万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8-15万元 | ||||
未按规定报告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15-20万元 |
案由32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
未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碍航物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等。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一般 | 逾期完成打捞清除 | 3-4万元 | |||
逾期未完成需代履行的 | 4-6万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6-15万元 | ||||
逾期造成小事故或险情的 | 10-15万元 | ||||
逾期造成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 15-20万元 |
案由33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申请人 | |||
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八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00元以下,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或者活动, |
一般 | 变更施工作业或者活动时间或者改换区域未重新申请 | 500-1000元,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或者活动,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000-2000元,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或者活动 | ||||
造成险情的 | 1500-2000元,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或者活动 | ||||
造成事故的 | 2000元,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或者活动 | ||||
注:若因该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 |
案由34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设施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 | 【对象】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 | 【对象】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违反《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造成海上交通事故 | 1.《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相关条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000-4000元 | 2000-3000元 | 1000-2000元 |
一般 | 造成小事故 | 4000-5000元 | 3000-6000元 | 2000-5000元 | |||
1. 造成一般海上交通事故2.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000-6000元 | 6000-1万元 | 5000-1万元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海上交通事故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6000-1万元 | 6000-1万元,并暂扣责任船员证书6-24个月 | 5000-1万元,并暂扣责任船员证书6-24个月 | |||
造成重大等级以上海上交通事故 | 1万元 | 7000元-1万元,并吊销责任船员证书 | 6000元-1万元,并吊销责任船员证书 |
案由35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情节严重的,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船舶、海上设施遇险或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存在瞒报、谎报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000-5000元 | 2000-5000元,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9个月 | 2000元-4000元,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9个月 |
一般 | 发生险情未报告,或者存在瞒报、谎报情形 | 5000-1万元 | 5000-8000元,暂扣适任证书9个月至12个月 | 4000-5000元,暂扣适任证书9个月至12个月 | |||
发生小事故未报告,或者存在瞒报、谎报情形 | 1-1.5万元 | 8000元-1万元,暂扣适任证书12个月至15个月 | 5000-8000元,暂扣适任证书12个月至15个月 | ||||
1.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未报告,或者存在瞒报、谎报情形;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5-3万元 | 1-2万元,暂扣适任证书15个月至24个月 | 8000元-2万元,暂扣适任证书15个月至24个月 | ||||
情节严重 | 1. 造成事故损失或人员伤亡进一步扩大等不利后果的;2.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1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
注:如与《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存在事实竞合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的原则处理。 |
案由36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受处罚者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15万元 | 5000元-1.2万,吊销适任证书,且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 5000-8000元,吊销适任证书,且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
一般 | 发生小事故后逃逸 | 15-20万元 | 1.2-2万元,吊销适任证书,且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 8000元-1万元,吊销适任证书,且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 |||
发生一般事故后逃逸 | 20-40万元 | 2-4万元,吊销适任证书,且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 1-3万元,吊销适任证书,且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 ||||
1. 发生较大等级以上事故或者有人员落水、人员伤亡、船舶溢油后逃逸2. 造成事故损失或人员伤亡进一步扩大等不利后果的3.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40-50万元 | 4-5万元,吊销适任证书,且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 3-5万元,吊销适任证书,且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
案由37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船舶、海上设施不依法履行海上救助义务,不服从海上搜救中心指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相关条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5万元 | 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8个月 | 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8个月 |
一般 | 不服从海上搜救中心指挥 | 5-8万元 | 暂扣适任证书7个月至10个月 | 暂扣适任证书7个月至10个月 | |||
不依法履行海上救助义务 | 6-10万元 | 暂扣适任证书8个月至12个月 | 暂扣适任证书8个月至12个月 | ||||
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 10-20万元 | 暂扣适任证书10个月至12个月 | 暂扣适任证书9个月至12个月 | ||||
1.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明显扩大等不利后果的2.造成人员伤亡进一步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 20-3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20-3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38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八个月至三十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对船舶持有的伪造、变造证书、文书,予以没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人员 | |||
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4万元 | 3000-5000元 | 3000-4000元 |
一般 | 1.持有过期的证书一本且时间不超过6个月;2.未持有有效的文书两本以内。 | 4-5万元 | 5000元-1万 | 4000-6000元 | |||
1.未持有有效的证书一本;2.未持有有效文书三本以上。 | 5-10万元 | 1-1.5万 | 6000元-1万 | ||||
1.未持有有效的证书两本以上;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0-15万元 | 1.5-3万元 | 1-3万 | ||||
情节严重 |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的。 | 15-20万元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18个月至24个月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18个月至24个月 | |||
1. 造成一般事故2.持有涂改、伪造、变造证书、文书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0-25万元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24个月至30个月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24个月至30个月 | ||||
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 | 25-30万元 |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船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可以依法没收船舶 |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案由39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人员 | |||
船舶、海上设施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三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等;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4万元 | 2000-4000元 | 2000-3000元 |
一般 | 普通设施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 | 4-8万元 | 4000-8000元 | 3000-6000元 | |||
航行安全、救生消防设施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 | 6-10万元 | 6000元-1万 | 5000元-1万 | ||||
1. 船舶、设施存在重大改建的;2. 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1-2万 | 1-2万 | ||||
情节严重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 | |||
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 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 |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注:1、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吊销DOC、SMC。2、船舶劳工条件与海事劳工证书不符的,吊销海事劳工证书。 |
案由40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相关证书、文书,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四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籍船舶取得相关证书、文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一款;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4-6万元,撤销有关许可,没收相关证书、文书 |
一般 | 以欺骗手段,取得相关证书、文书的 | 6-8万元,撤销有关许可,没收相关证书、文书 | |||
以贿赂手段,取得相关证书、文书的 | 8-10万元,撤销有关许可,没收相关证书、文书 | ||||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多个相关证书、文书;2.发生小事故或险情的;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0-15万元,撤销有关许可,没收相关证书、文书 | ||||
1.造成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0-40万元,撤销有关许可,没收相关证书、文书 |
案由41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 | |||
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四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00-3000元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 | 3000-5000元 | |||
未按照规定保存 | 5000-7000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7000元-1万元 |
案由42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
【对象】船员 | |||||
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00-2000元 |
一般 | 未如实填写或记载的内容不涉及事故或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且未对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调查造成不利影响的 | 2000-4000元 | |||
1.未如实填写或记载的内容与船舶事故、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相关或对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调查造成不利影响的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4000元-1万元,并扣证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 ||||
情节严重 | 1.在船舶法定文书中故意弄虚作假掩盖事故、违法事实或阻挠、逃避海事机构检查、调查的;2.船员被海事管理机构查出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违法行为时已离职,海事管理机构通知后拒不或不及时接受调查处理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6000元-1万元,并扣证12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证书。 |
案由43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人员 | |||
船舶未依法悬挂国旗,或者违法悬挂其他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 | 2000-4000元 |
一般 | 1、船舶未按照正确的位置和方式悬挂国旗,或悬挂破损、污损、褪色、不合规格的国旗;2、船舶未悬挂国旗的。 | 3-8万元 | 4000-8000元 | 3000-7000元 | |||
船舶未悬挂国旗且船上未准备符合要求的国旗的。 | 5-10万元 | 8000元-1万 | 7000元-1万 | ||||
1.违法悬挂其他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8-20万元 | 1-2万 | 1-2万 | ||||
情节严重 | 1.悬挂影响国家安全的旗帜;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吊销DOC、SMC。 |
案由44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人员 | |||
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 | 2000-4000元 |
一般 | 1. 船舶标明的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被遮挡;2. 船舶的标明的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不符合规范要求;3. 载重线标志不符合规范要求,但载重线标志未减少核定干舷的。 | 3-8万元 | 4000-8000元 | 3000-7000元 | |||
船舶未标明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 5-10万元 | 8000元-1万 | 7000元-1万 | ||||
1.船舶故意改动载重线标志;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8-20万元 | 1-2万 | 1-2万 | ||||
情节严重 | 1.标识假的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吊销DOC、SMC。 |
案由45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人员 | |||
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4万元 | 2000-5000元 | 2000-4000元 |
一般 | 所缺船员均为普通船员的; | 4-6万元 | 5000-7000元 | 4000-6000元 | |||
1.缺船长以外的高级船员2名以下;2.配备人员未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 | 5-8万元 | 7000-9000元 | 6000-8000元 | ||||
缺船长以外的高级船员超过2名 | 8-15万元 | 9000元-1万 | 8000元-1万 | ||||
1.缺船长;2.未配备相关专业技能人员的;3.造成小事故或险情的;4.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1-2万 | 1-2万 | ||||
情节严重 | 1.造成一般事故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 | |||
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 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 |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注:1.船舶未持有有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判断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是否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2.所配船员不符合船舶、航区、等级、职务等要求的,没有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对责任船员的处罚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处罚。3.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吊销DOC、SMC。 |
案由46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违章冒险操作、作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元-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元-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3-4万元 | 9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7个月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6个月 |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指使船员违章冒险操作、作业,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4-6万元 | 7000元-9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强令船员违章冒险操作、作业,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5-8万元 | 5000元-7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6- 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47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擅自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设置航行数据记录装置或者读取航行数据记录装置记录的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擅自读取航行数据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擅自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设置航行数据记录装置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影响海事进行现场监管的;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发生事故后擅自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设置航行数据记录装置或者读取航行数据记录装置记录的信息,影响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等海事调查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48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船舶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重线、载货种类载运乘客、货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十)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1.客船超过核定载客数额幅度30%以内载运旅客,且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2.货船超过核定干舷幅度30%以内载运货物,且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3.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货种类(非危险货物)。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1.客船超过核定载客数额幅度超过30%载运旅客,且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2.货船超过核定干舷幅度超过30%以外载运货物,且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3.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货种类(危险货物)。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49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人员 | |||
客船载运乘客同时载运危险货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十)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载运危险货物不属于高危险性货物(爆炸品、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剧毒品、5类危险品或者4类应温控物质),且未发生泄露的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载运危险货物属于高危险性货物(爆炸品、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剧毒品、5类危险品或者4类应温控物质),且未发生泄露的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发生危险货物泄露,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发生危险货物泄露,造成人员伤亡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50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客船未向乘客明示安全须知、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一)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未向乘客明示安全须知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未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51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货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2.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二)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未按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非危险货物的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未按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危险货物的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发生货物移动、危险货物泄露等造成货物或船舶损失,响货物安全事故的;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人员伤亡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52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人员 | |||
国际航行船舶未经许可进出口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000-5000元 | 2000-5000元 | 2000-4000元 |
一般 | 已经提交申请尚未审批的 | 5000-8000元 | 5000-8000元 | 4000-6000元 | |||
未提交申请的 | 8000元-1万元 | 8000元-1万元 | 6000元-1万元 | ||||
1.经警告、劝阻后仍强行进出的;2.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2万元 | 1-2万元 | 1-2万元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3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53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人员 | |||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000-5000元 | 500-1500元 | 500-1000元 |
一般 | 单个航次未按规定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 5000元-1万元 | 1500-3000元 | 1000-2000元 | |||
1.2个及以上航次未按规定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3万元 | 3000-5000元 | 2000-5000元 |
案由54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外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
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未依照国务院关于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取得许可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10万元 | 1-1.5万元 |
一般 | 已经提交申请尚未审批的 | 10-15万元 | 1.5-2万元 | |||
未提交申请的 | 15-20万元 | 2-2.5万元 | ||||
特殊船舶未提交申请的 | 20-25万元 | 2.5-3万元 | ||||
1.造成不良后果的;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25-50万元 | 2.5-3万元 | ||||
注:“特殊船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船舶:(一)潜水器;(二)核动力船舶;(三)载运放射性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可能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的其他船舶。 |
案由55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外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
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非无害通过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10万元 | 1-1.5万元 |
一般 | 一般船舶非无害通过的 | 10-20万元 | 1.5-2万元 | |||
特殊船舶非无害通过的 | 20-30万元 | 2-2.5万元 | ||||
1.造成不良后果的;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30-50万元 | 2.5-3万元 | ||||
注:“特殊船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船舶:(一)潜水器;(二)核动力船舶;(三)载运放射性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可能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的其他船舶。 |
案由56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外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而未报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10万元 | 1-1.5万元 |
一般 | 1.报告信息不完整,迟报的。2.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未按规定进行后续报告的。 | 10-15万元 | 1.5-2万元 | |||
一般外国籍船舶未报告的。 | 15-20万元 | 2-2.5万元 | ||||
潜水器、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的外国籍船舶未报告的。 | 20-25万元 | 2.5-3万元 | ||||
1.造成不良后果的;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25-50万元 | 2.5-3万元 |
案由57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外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未持有有关证书,或未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或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指令和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8万元 | 1-1.5万元 |
一般 | 未持有有关证书 | 8-10万元 | 1.5-1.8万元 | |||
未采取特别预防措施 | 10-12万元 | 1.8-2万元 | ||||
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指令和监督 | 12-15万元 | 2-3万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5-50万元 | 2-3万元 | ||||
造成险情的 | 20-50万元 | 2.2-3万元 | ||||
造成事故的 | 30-50万元 | 2.5-3万元 |
案由58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外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
外国籍船舶因紧急情况未及获得许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紧急报告,或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指令和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8万元 | 1-1.5万元 |
一般 | 未在进入的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构紧急报告; | 8-10万元 | 1.5-1.8万元 | |||
紧急情况解除后仍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10-12万元 | 1.8-2万元 | ||||
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指令和监督。 | 12-15万元 | 2-3万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5-50万元 | 2-3万元 | ||||
造成险情的; | 20-50万元 | 2.2-3万元 | ||||
造成事故的。 | 30-50万元 | 2.5-3万元 |
案由59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的有关单位、个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有关单位、个人拒绝、阻碍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四款、第八十九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000-8000元 | 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9个月 | 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9个月 |
一般 | 1.阻碍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2.隐瞒相关事实,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8000元-1万元 | 暂扣适任证书9个月至12个月 | 暂扣适任证书9个月至12个月 | |||
1.拒绝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2.伪造、捏造相关事实,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1-1.2万元 | 暂扣适任证书12个月至15个月 | 暂扣适任证书12个月至15个月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2-2万元 | 暂扣适任证书15个月至24个月 | 暂扣适任证书15个月至24个月 | ||||
1.阻碍、拒绝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2.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 1.5-2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60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 | 【对象】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 | |||
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二)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00-2000元 | 100-500元 |
一般 | 未按规定纠正缺陷3个以下的 | 2000-5000元 | 500-800元 | |||
未按规定纠正缺陷超过3个的 | 以5000元为基准(3个缺陷),每增加一个缺陷,加罚1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 800-1000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000-1万元 | 800-1000元 | ||||
情节严重 | 因未按规定纠正的缺陷导致小事故或险情的 | 1-2万元 | 1000-2000元 | |||
1.船舶存在应当复查的缺陷未按规定纠正的;2.因未按规定纠正的缺陷导致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 2-3万元 | 2000-3000元 | ||||
注:“船舶存在应当复查的缺陷未按规定纠正”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四)(五)(六)(八)项措施。 |
案由61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 【对象】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 | |||
船舶在纠正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三)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00-4000元 | 100-500元 |
一般 | 未复查项目1个的 | 4000-8000元 | 500-1000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8000元-1万元 | 800-1000元 | ||||
情节严重 | 1.未复查项目2个以上的;2.因未申请复查的缺陷导致小事故或险情的。 | 1-2万元 | 1000-2000元 | |||
1.未复查项目3个以上的;2.因未申请复查的缺陷导致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 2-3万元 | 2000-3000元 | ||||
注:1、当事人存在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未纠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处罚。 |
案由62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 | |||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相关条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00-2000元 |
一般 | 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 | 2000-3000元 | |||
未开展自查且未导致事故或险情的 | 3000-4000元 | ||||
未开展自查导致险情的 | 4000-5000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000-1万元 |
案由63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
【对象】经营人或所有人 | ||||||||
500GT及以下 | 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 | 10001GT及以上 | ||||||
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 | 1.《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1.《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相应款项、第五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00-400元 | 1000-2000元 | 5000元-1万 | |
一般 | 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并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 400-600元 | 2000-3000元 | 1-1.5万元 | ||||
1.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并运营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或者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600-1000元 | 3000-5000元 | 1.5-2万元 | |||||
情节严重 | 1.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并以此运营达6个月及以上的;2.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800-1000元,并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4000-5000元,并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2万元,并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案由64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
【对象】经营人或所有人 | |||||
载运B组以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进出港口前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1.《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1.《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000-9000元 |
一般 | 未按规定报告船舶和货物信息的等情况的在2次以内的 | 9000元-1.3万元 | |||
未按规定报告船舶和货物信息的等情况超过2次的,或者涉案货物超过1万吨的 | 1.3-1.7万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5-2万元 |
案由65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
【对象】经营人或所有人 | |||||
载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未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或者未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的 | 1.《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 1.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1.2万 |
一般 | 船舶未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且未发生事故或险情的 | 1.2-1.5 | |||
船舶未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但未发生事故或险情的 | 1.5-2 | ||||
1. 发生小事故或险情的;2.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2-3 | ||||
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 2.5-3万元 |
案由66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 | |||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未经许可进出港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6万元 | 5000元-8000元 | 5000元-7000元 |
一般 | 1.涉及品种1个;2.涉及集装箱数1~5TEU的,或涉及散装货物不足500吨的。 | 6-8万元 | 8000元-1.5万元 | 7000元-1万元 | |||
1.涉及品种2个以上;2.涉及集装箱数6~10TEU的,或涉及散装货物500~1000吨。 | 8-10万元 | 1.5-2万元 | 1-1.5万元 | ||||
涉及集装箱数11TEU以上的,或涉及散装货物超过1000吨。 | 10-15万元 | 2-2.5万元 | 1.5-2万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5-30万元 | 2.5-5万元 | 2-5万元 | ||||
情节严重 | 1.涉及品种属于高危险性货物(爆炸品、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剧毒品、5类危险品或者4类应温控物质;2.发生一般等级事故的。 | 30-50万元 | 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9月 | 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9个月 | |||
1.发生船舶火灾、爆炸、人身伤亡、污染等事故;2.发生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40-50万元 | 暂扣适任证书9个月至12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 | 暂扣适任证书9个月至12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67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 | |||
船舶未经许可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6万元 | 5000元-8000元 | 5000元-7000元 |
一般 | 过驳的散装货物不足1000吨的 | 6-8万元 | 8000元-1.5万元 | 7000元-1万元 | |||
过驳的散装货物1000~10000吨 | 8-10万元 | 1.5-2万元 | 1-1.5万元 | ||||
过驳的散装货物超过10000吨的 | 10-15万元 | 2-2.5万元 | 1.5-2万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5-30万元 | 2.5-5万元 | 2-5万元 | ||||
情节严重 | 1.涉及品种属于持久性油类、闪点低于60℃的散装液体、剧毒品;2.发生一般等级事故的。 | 30-50万元 | 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9月 | 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9个月 | |||
1.发生船舶火灾、爆炸、人身伤亡、污染等事故;2.发生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40-50万元 | 暂扣适任证书9个月至12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 | 暂扣适任证书9个月至12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68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 | |||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未按规定编制相应的危险货物应急处置预案,配备相应的消防、应急设备和器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6万元 | 5000元-1万元 | 5000元-1万元 |
一般 | 未造成危险货物泄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 6-15万元 | 1-3万元 | 8000元-2万元 | |||
1.未编制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的;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0-30万元 | 3-5万元 | 2-5万元 | ||||
情节严重 | 造成危险货物泄漏、人员受伤、财产损失不足500万元的; | 30-40万元 | 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9个月 | 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9个月 | |||
造成危险货物泄漏、人员受伤、财产损失在5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 40-50万元 | 暂扣适任证书9个月至12个月 | 暂扣适任证书9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 | ||||
1.造成人员死亡或财产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45-50万元 | 暂扣适任证书12个月或吊销适任证书 | 暂扣适任证书10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69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 | |||
船舶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的要求从事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6万元 | 5000元-1万元 | 5000元-1万元 |
一般 | 所装卸或过驳的货物不属于高危险性货物(爆炸品、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剧毒品、5类危险品或者4类应温控物质,且未发生事故的; | 6-15万元 | 1-3万元 | 1-2.5万元 | |||
所装卸或过驳的货物属于高危险性货物(爆炸品、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剧毒品、5类危险品或者4类应温控物质,且未发生事故的; | 8-20万元 | 3-5万元 | 2.5-5万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0-30万元 | 3-5万元 | 2.5-5万元 | ||||
情节严重 | 发生一般等级事故的 | 30-40万元 | 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
1.发生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40-50万元 | 暂扣适任证书9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 | 暂扣适任证书9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70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托运人 | |||
托运人未将托运的危险货物的正式名称、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通知承运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6万元 |
一般 | 1.涉及品种1个;2.涉及集装箱数1~5TEU的,或涉及散装货物不足500吨的。 | 6-8万元 | |||
1.涉及品种2个以上;2.涉及集装箱数6~10TEU的,或涉及散装货物500~1000吨。 | 8-10万元 | ||||
1.涉及品种属于高危险性货物(爆炸品、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剧毒品、5类危险品或者4类应温控物质;2.涉及集装箱数11TEU及以上的,或涉及散装货物超过1000吨的;3.发生险情的; | 10-20万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5-30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