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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官讲事故丨非法盗采运输海砂代价大 船毁人亡还判刑
发布时间:2022-08-16 11:10    发布机构:福建海事局  来源:福建海事局
  近些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使非法经营船舶参与海上盗采运输海砂,这些船舶多选在大风浪和夜间时段在海上过驳装载海砂,且存在关闭AIS以躲避监管、船员安全意识淡薄、船舶管理不善船况较差等特点,非法盗采运输海砂不仅仅会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诸多的安全隐患还会导致船舶沉没、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海上非法盗采运输海砂代价大,船毁人亡还判刑。

就在近日,一起由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盗采海砂案在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宣判,两名连江籍男子因涉嫌非法盗采海砂约9800吨且造成船只翻沉、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和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21年11月17日约0129时,九江某公司、叶某某所属的干货船“鸿运达XX”轮在马祖岛附近海域非法过驳装载海砂后返回台州途中,在马祖岛以南约1.1海里处(26°07′.1N,119°55′.3E)发生自沉事故,造成船舶沉没,船上11人落水后全部获救,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海警部门立非法采矿案进行侦办,相关责任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1年12月8日约1853时,北海某公司、曾某某所属散货船“新航海XX”轮在西犬岛附近水域非法过驳装载海砂后返回台州途中,在马祖岛以南约5.7海里处(概位:26°02′.7N,119°54′.3E)发生自沉事故,造成船舶沉没,4人获救,2人死亡、2人失踪,构成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海警部门立非法采矿案进行侦查,相关责任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1年12月11日约0327时,芜湖某公司、林某所属的干货船“锦华xx”轮在马祖岛以西海域非法过驳装载海砂后返回温州途中,在福州闽江口海域(概位:26°18′.6N,119°56′.2E)发生自沉事故,造成船舶沉没,4人获救,2死亡,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海警部门立非法采矿案进行侦查,相关责任人被依法判刑。

通过对上述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官发现此类事故均存在以下不安全行为:

1

未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关闭AIS以逃避监管。

2

未按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在船人员未经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应岗位的专业教育、培训,不具备驾驶船舶在海上安全航行的能力。

3

在海上冒险过驳装载海砂,未安全积载。

4

管理公司未尽到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未掌握船舶动态、船员动态、安全积载、航次情况等,未能对船舶体系的运行实施有效的监控。

5

船舶经营人未履行船舶守法经营的责任,变相非法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船舶实际控制人非法经营船舶。

以上三起事故,究其原因主要是船舶非法参与海上采运砂活动,船舶配员不足,海上过驳装载海砂积载不当,航行中受大风浪气象海况影响,货舱内海砂移位、货舱上浪进水等。

01

过驳海砂积载不当。船舶冒险通过海上过驳方式装载海砂,装载后未进行平舱作业,货舱内海砂积载不均匀,海砂含水量大,易形成自由液面发生货物移位,导致船舶发生倾斜。

02

货舱水密性存在隐患。船舶货舱舱盖板大都锈蚀严重、密封性不好,完货后虽关闭舱盖,但未再敷以防水帆布,受大风浪气象海况影响,船舶上浪,海水进入货舱,使海砂发生集聚性移位,加剧船舶倾斜,直至船舶失去储备浮力最终沉没。

03

船上人员不具备驾驶船舶在海上安全航行的能力。船舶船员配备严重不足,未配备适任船舶驾驶人员,驾驶人员不具备驾驶船舶海上安全航行、作业和应急处置的专业技能和资质要求。

04

船舶实际控制人安全管理意识淡薄,违法经营船舶,违法雇佣无证人员驾驶船舶,指令船舶参与海上违法采运砂活动,关闭船舶AIS信号逃避监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05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守法经营、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企业主体责任,存在“船舶挂靠”行为,变相非法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对船舶疏于管理。

海砂的非法盗采已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包括采、运、销三个环节,海事调查官经过对事故深入调查发现部分地区码头为销提供卸驳中转便利,而这些码头多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超等级靠泊、涉嫌非法接卸和销售不明来源海砂等问题。

海上非法盗采运输海砂日益猖獗,不法犯罪分子只顾片面追求利益,却忽视了船舶海上航行作业的基础安全,而航运公司的“挂而不管”“挂而管不了”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在船人员不具备海上航行作业专业技能,无法应对船舶海上突发事件也间接加重了人员伤亡。因此,非法盗采运输海砂船毁人亡事故的发生看似偶然,实则必然。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避免事故发生,海事调查官建议:

01

广大船员从业者要加强岗位技能的学习培训,按照要求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对海上突发险情事故的能力。对法律要有敬畏意识,切莫无证上岗,更不可贪图一时小利受雇参与海上非法经营运输活动。

02

航运公司应严格落实水路运输经营管理、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主体责任,诚信守法经营,认真排查整改公司“挂而不管”“挂而管不了”的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对公司管理船舶船员动态、船舶动态、载货情况等方面的监控和指导,切实履行对公司所属船舶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同时,加强对所属船舶船员技能的培训,特别是指导做好相关应急演练,提升船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03

码头业主应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齐配足适任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诚信守法经营,严格杜绝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卸船舶、接卸和销售来源不明海砂。

04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航运公司及其所属船舶经营资质条件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指导辖区航运公司全面落实对所属船舶的经营管理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应强化对辖区船舶动态的掌控,加强对辖区海上违法采运砂船舶的打击整治力度,联合海警、海洋与渔业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活动,重拳打击海上违法采运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