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员和海上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应岗位的专业教育、培训。 中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并取得健康证明。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按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船员在船舶上工作,应当符合船员适任证书载明的船舶、航区、职务的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3)《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专用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项目17
(4)《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5号)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国家引航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划定、调整并对外公布引航区; (三)负责批准引航机构的设置;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引航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引航业务管理和指导; (六)负责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0号) 第九条 申请一、二、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船舶驾驶员体检要求; (三)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四)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安全记录。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条件: |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持有船员服务簿; 2.符合船舶驾驶员体检要求; 3.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4.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安全记录。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报或窗口受理 |
办理程序: |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受理 (2)审核 (3)作出许可决定 (4)颁发许可证件 |
申请材料: | 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首次申请): (1)引航员适任证书申请原件1份; (2)船员服务簿复印件1份; (3)最近12个月内的船员体格检查表复印件1份; (4)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原件2张; (5)引航员适任考试、评估成绩单复印件1份。 |
申请表格: | |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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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厦门海事局 |
办理地点: | 厦门海事局: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漳州海事局: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泉州海事局: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莆田海事局: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平潭海事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福州海事局: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50号大德广场A座9层;宁德海事局: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 |
咨询电话: | 0591-83836987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