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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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计划报备
事项名称: 培训计划报备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一条  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3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将培训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及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将学员名册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告知学员对培训项目的规定和要求的;

(二)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培训计划和学员名册的;

(三)船员培训课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手续的;

(五)不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 

法定期限: 当日办结
办理时限: 当日办结
办理条件: 应在每期培训班开班3日前进行报备,同时培训机构应取得相应培训资质。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收到报备材料后,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予以受理。

(3)审核、备案与告知:报备材料符合条件的,在“海事机构意见”栏明确接收时间、考试安排和考试计划发布时间。确认同意培训计划报备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取消或变更报备的,海船船员培训机构应提交申请报告,说明取消或变更开班报备的理由。变更开班报备的,还应附送变更后的日程安排、教员情况或培训学员名册等书面材料,其中培训学员不得增加或更换。相关岗位人员应在原《培训开班报备表》“海事机构意见”栏补充填写取消或变更的原因及意见。不符合报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应做出相应的说明或整改,符合开班条件后予以确认同意开班报备。

申请材料:
(1)《培训开班报备表》1份(一式两份); (2)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表(应包括教学人员安排情况)1份; (3)培训设施、设备、教材清单1份; (4)学员名册1份。
申请表格: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机构:
福建海事局 
厦门海事局 
泉州海事局 
莆田海事局 
福州海事局 
宁德海事局 
平潭海事局 
办理地点: 福建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51号1号楼2层;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号;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莆田海事局政务中心: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平潭海事局政务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福州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50号大德广场A座9层;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
咨询电话: 0591-83836987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