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培训课程确认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制定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课程应当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确认。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船员培训课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9〕340号) 第十条 培训机构按照《培训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课程确认,应当按照培训项目分别向管辖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培训项目相关的总体安排、制度及保障措施; (二)培训计划; (三)教学大纲和详细的教学方案; (四)由不低于该培训课程教学人员标准的人员对拟开展培训课程出具论证报告(格式见附录 9,仅适用于海船船员培训项目); (五)采用模拟器培训的,还应提交模拟器训练方案满足模拟器训练标准要求的测试报告; (六)培训机构认为与培训课程确认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 培训课程确认,培训机构可以在申请相应培训项目许可时一并提出。 第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培训课程的确认,主要核实培训课程安排对实施培训大纲的覆盖性、符合性和可行性: (一)采用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内容是否满足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 (二)培训内容的理论和实操学时安排是否合理,并符合培训大纲的相应要求; (三)教学人员的数量是否满足培训规模的需要和教学能力是否胜任既定的培训目标; (四)采用模拟器培训的,模拟器训练方案是否满足相应的训练要求,达到相应的训练目标; (五)培训采用的培训方式和资源保障是否科学、有效,完成课程后是否能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 对经过确认的培训课程,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留存副本,并可以根据培训机构的需要出具相应的船员培训课程确认证明(格式见附录 10)。 第十二条 培训课程经确认后,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确认的课程开展培训。 船员培训大纲发生变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对培训课程进行调整,并经海事管理机构重新确认。 经确认的培训课程发生重大变化的,培训机构应及时向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课程变动情况,并经海事管理机构重新确认。 (3)《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21)全文。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条件: | 准予行政确认的条件: (1)采用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内容满足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 (2)培训内容的理论和实操学时安排合理,并符合培训大纲的相应要求; (3)教学人员的数量是否满足培训规模的需要和教学能力胜任既定的培训目标; (4)采用模拟器培训的,模拟器训练方案满足相应的训练要求,达到相应的训练目标; (5)培训采用的培训方式和资源保障科学、有效,完成课程后能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办理程序: | |
申请材料: | (1)与培训项目相关的总体安排、制度及保障措施; (2)培训计划; (3)教学大纲和详细的教学方案; (4)由不低于该培训课程教学人员标准的人员对拟开展培训课程出具论证报告(仅适用于海船船员培训项目); (5)采用模拟器培训的,还应提交模拟器训练方案满足模拟器训练标准要求的测试报告; (6)培训机构认为与培训课程确认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 |
申请表格: | |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福建海事局 |
办理地点: | 福建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台江区工业路51号1号楼2层; |
咨询电话: | 0591-83836987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