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1993年第44号)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一)改变航道、航槽;(二)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三)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消磁场;(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六)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七)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八)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九)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十)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十一)进行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军事单位划定、改动或者撤销军事禁航区、军事训练区,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六条 组织或者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之日的七天前向该项活动所涉及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书面申请。但是,有特殊情况,经区域主管机关认定,需要立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除外。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所列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起止日期和海日活动时间;(二)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三)参加活动的船舶、设施和单位的名称;(四)活动区域;(五)安全措施。 第八条 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发布后,申请人必须在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核准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活动;需要变更活动时间或者改换活动区域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7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0号)第二十七条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部分业务执法业务流程及服务指南的通知》(海政法〔2019〕446号)附件2 九、航行警(通)告发布。 |
法定期限: | 3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办理条件: | (1)发布航行警(通)告申请书; (2)主管机关对内河水上水下活动/海上施工批复(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备案书等); (3)水上水下活动方案,施工作业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
办理形式: | 窗口受理 |
办理程序: | (1)受理发布航行警(通)告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草拟航行警(通)告。 (2)进行审核,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3)发布航行警(通)告信息。 |
申请材料: | 发布航行警(通)告申请书 |
申请表格: | |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
(样表和补充说明)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福州海事局 |
办理地点: | 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福州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50号大德广场A座9层;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莆田海事局政务中心: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平潭海事局政务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 |
咨询电话: | 0591-83836932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