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备案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九十一条: 第七条 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九十一条 船舶、海上设施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限制操作,责令驶往指定地点、禁止进港或者将其驱逐出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第二十条: 船舶进行下列事项,应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批准: 一、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二、试航、试车; 三、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烧焊(进船厂修理的除外),或者在甲板上明火作业; 五、悬挂彩灯。
3.《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其中: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 (一) 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二) 船舶试航、试车; (三) 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 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五) 船舶悬挂彩灯; (六) 船舶校正磁罗经; (七) 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条 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
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 |
办理条件: | 1.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2.船舶试航、试车; 3.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4.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5.船舶悬挂彩灯; 6.船舶校正磁罗经; 7.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 二、受理: 收到船舶在港内水域安全作业备案材料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 四、备案和告知:审核同意后,在《船舶在港安全作业备案书》备案意见栏内签注“予以备案”意见,加盖受理专用章;审核不同意的,应在《船舶在港安全作业备案书》备案意见栏内注明意见,加盖受理专用章,一份留存,一份交备案人,并告知备案人调整后在作业前重新备案。 |
申请材料: | 1.《船舶在港安全作业备案书》(原件一式两份) |
申请表格: | |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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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厦门海事局 |
办理地点: | 各分支局所属海事处或办事处(具体地点见本网站“组织机构”中的“分支机构”),平潭海事局政务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 |
咨询电话: | 0591-838388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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