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取得海上施工作业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作业的要求; (二)有施工作业方案; (三)有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从事施工作业的船舶应当在核定的安全作业区内作业,并落实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其他无关船舶、海上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作业,适用港口管理的法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 (四)打捞沉船沉物。 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第七条 在管辖水域内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二)已制定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方案; (三)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第八条 在管辖水域内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地或者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经办人相关证明材料; (三)作业或者活动方案,包括基本概况、进度安排、施工作业图纸、活动方式,可能影响的水域范围,参与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及其人员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包括与作业或者活动有关的许可信息; (四)作业或者活动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许可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一)改变航道、航槽; (二)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 (三)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消磁场; (四)打捞沉船、沉物; (五)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 (六)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 (七)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 (八)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 (九)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 (十)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 (十一)进行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 军事单位划定、改动或者撤销军事禁航区、军事训练区,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六条 组织或者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之日的七天前向该项活动所涉及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书面申请。但是,有特殊情况,经区域主管机关认定,需要立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除外。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所列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起止日期和海日活动时间; (二)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 (三)参加活动的船舶、设施和单位的名称; (四)活动区域; (五)安全措施。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条件: | 1.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2.已制定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方案;
3.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1、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施工单位或其代理人向分支局提出申请。 1、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 2、对依法不需要申请或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不需要申请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字。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二)办理与告知 1、审核同意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许可证》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2、审核不同意的,将《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
申请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原件1份 |
申请表格: | |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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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厦门海事局 |
办理地点: | 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号;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莆田海事局政务中心: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平潭海事局政务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福州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50号大德广场A座9层;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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