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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变更
事项名称: 《(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变更
法律依据:

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Ⅸ章 第4条“发 证

1 应为每一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的公司签发符合证明。该证明文件应由主管机关、主管机关认可的组织或应主管机关的请求由另一缔约国政府签发。

2 船上应存有一份符合证明的副本,以使船长在被要求验证时出示。

3 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组织应为每艘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在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前, 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组织应验证该公司及其船上管理系按经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营运。”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三十三项:“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七条:“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的条件:

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新建立或者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在公司《临时符合证明》或者《符合证明》上增加新的船舶种类;

(三)已作出在取得《临时符合证明》后6个月内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安排;

(四)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五)申请人如是《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失效的公司,还应当满足距前一《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失效日已超过6个月。

公司《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岸基和每一船种至少1艘船上运行3个月;

(三)持有有效的《临时符合证明》;

(四)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新纳入或者重新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二)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三)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临时符合证明》或《符合证明》;

(四)在船舶所有人未变更的情况下,前两次未连续持有《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五)船舶委托管理的,负责管理船舶的公司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签订了船舶管理书面协议;

(六)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安全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三)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符合证明》;

(四)持有有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五)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第十九条 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以下简称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审核、发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审核发证规则和审核发证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经过初次审核,对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航运公司,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有效期为5年的符合证明。

第二十三条 航运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的周年日前3个月内申请年度审核,船舶应当在安全管理证书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期内申请中间审核。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审核、中间审核的结论决定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是否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 新成立的航运公司或者对原符合证明增加船种的航运公司应当申请临时审核。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12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

新建造船舶投入营运前或者航运公司新承担对某一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或者船舶更换国籍的,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申请临时审核,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6个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特殊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展期6个月。

航运公司应当在临时符合证明、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申请初次审核。

第二十五条 航运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换证审核;通过审核的,签发新的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新签发的符合证明或者安全管理证书自原证书的届满之日起算,有效期为5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第13、14条:“13 发证和定期审核

13.1 船舶应当由已取得与该船相关的“符合证明”或符合14.1条要求的“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营运。

13.2 对于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主管机关将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符合证明”。该证明作为公司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证据。

13.3“符合证明”只对适用的船舶种类有效。船舶种类以初次审核确定的为准。“符合证明”新增船种,必须通过审核并证实公司的管理能力满足本规则关于该船种的要求。

13.4 “符合证明”的有效性服从于由主管机关在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进行的年度审核。

13.5 如果公司没有申请13.4条所要求的年度审核,或者有客观证据表明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主管机关将收回“符合证明”。

13.5.1 如果收回“符合证明”,所有相关的“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 全管理证书”也应收回。

13.6 船上应当保存一份“符合证明”副本,以便船长在接受主管机关查验时出示。

13.7 经审核,船上的管理及操作符合经认可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将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安全管理证书”。该证书作为船舶符合本规则有关要求的证据。

13.8 “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性服从于由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进行的至少一次的中间审核。如果只进行一次中间审核,且“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中间审核须在证书的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之间进行。

13.9 除了13.5.1条的要求之外,如果公司没有申请13.8条所要求的中间审核,或者有客观证据表明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主管机关将收回“安全管理证书”。

13.10 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 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证审核。当换证审核在所持“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之前三个月内完成时,新签发的“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有效,且有效期自原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不超过5年。

13.11 当换证审核在所持“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 有效期届满之日三个月前完成时,新签发的“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有效,且有效期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不超过5年。

14 临时发证

14.1 新成立的公司或对“符合证明”增加船种的公司,主管机关在审核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满足本规则1.2.3条目标要求后,向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但该公司必须做出在“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内实施满足本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临时符合证明”的一份副本应当保存在船上,以便船长在接受主管机关查验时出示。

14.2 新造船舶交付使用或公司新承担对某一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经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审核确认满足下述要求后,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14.2.1 “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覆盖了该船种;

14.2.2 公司以向船舶提供了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信息;

14.2.3 公司已做好三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

14.2.4 高级船员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及其实施的计划安排;

14.2.5 标明为重要的指令已在开航前下达。

14.3 特殊情况下,主管机关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做出不超过6个月的展期。”

7.《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海安全[2015]120号)

8.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海安全[2016]62号)

9.《关于〈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对第二批船舶生效的通知》(交海发[2003]220号)

10.《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对第三批船舶生效的通知》(交海发[2005]635号)

1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对第四批船舶生效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第83号)

12. 《船舶审核管理补充规定》(海安全[2003]213号)

办理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办理条件: 持有《(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因证书栏目中的有关内容因各种原因需要变更均可办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为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5、申请人应提供相关复印件各1份,并在复印件上署名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办理与告知
    1、审批同意变更,受理人将加盖审核发证机构印章的《(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发放给申请人。
    2、审批不同意变更的,受理人将加盖审核发证机构印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给申请人。
申请材料:
《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证书变更补发申请表》(电子版1份)
2.引起需要变更证书的情况说明和客观证据.(电子版1份)
申请表格: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机构:
厦门海事局 
泉州海事局 
福州海事局 
宁德海事局 
莆田海事局 
漳州海事局 
平潭海事局 
办理地点: 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莆田海事局政务中心: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平潭海事局政务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福州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50号大德广场A座9层;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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