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备案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其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 “第五条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4.《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第17条:“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1 每艘150总吨及以上经核准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在船上备有一份主管机关认可的《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2 此种计划应基于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并用工作语言或船长和高级船员懂得的语言书写。计划应至少应包括: .1 以本组织制定的指南为基础,船长或其他负责船舶人员按本公约第8条和议定书I的要求报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事故所遵守的程序; .2 在发生有毒液体物质污染事故时要联系的当局或人员清单; .3 为了减少或控制事故发生后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由船上人员立即采取的行动的详细描述;和 .4 在抵御污染行动中,将船上行动与国家或当地主管部门加以协调的程序和船上联络点。 3 对于也适用本公约附则I第37条的船舶,该计划可与本公约附则I第37条要求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合并。在这种情况下,该计划的标题应为《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
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 |
办理条件: | 1、本船籍港船舶; 2、150总吨及以上的航行国际航线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船舶; 3、《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内容符合《船上油类和/或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海洋应急计划编制指南》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Ⅰ26条、附则Ⅱ16条的要求; 4、申报中提供的图、表、资料符合该船的航线、船船的实际情况; 5、船员在应急反应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胜任; 6、各项措施密切结合该船实际情况,并可操作。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审批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 (2)《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及所附材料(一式三份),其中至少有一份证书、图表是原件或清晰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委托时)。 审核人将签注意见的《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或《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转受理人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受理人在《海事行政许可类办理登记簿》登记。 |
申请材料: | 1.船舶防污染文书申请书原件1份 |
申请表格: | |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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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平潭、福州、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船籍港所在地分支海事局) |
办理地点: | 福建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51号1号楼2层;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莆田海事局政务中心: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平潭海事局政务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福州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50号大德广场A座9层;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 |
咨询电话: | 0591-83836932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