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签注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其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 “第五条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4.《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第9条:“告示、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保存
1 当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方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时,如有明显理由确信该船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必要的防止垃圾污染程序,该船应接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的官员对其按本附则的有关操作要求进行检查。 2 在本条第1段所述的情况下,该缔约方应采取措施,确保该船在已按本附则的要求达到正常状态后才能开航。 3 本公约第5条规定的有关港口国监督程序适用于本条。 4 本条规定中的任何要求不应被解释为限制缔约国在本公约明确规定的操作要求方面进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参见本组织以A.787(19)号决议通过并经A.882(21)决议修正的港口国监督程序;见IMO出版物IA650E.”。 |
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 |
办理条件: | 1、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或以上的本船籍港船舶; 2、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内容符合相关编制指南要求。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审批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 审核人将签注意见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或《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转受理人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受理人在《海事行政许可类办理登记簿》登记。 |
申请材料: | |
申请表格: | |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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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平潭、福州、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船籍港所在地分支海事局) |
办理地点: | 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莆田海事局政务中心: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平潭海事局政务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福州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50号大德广场A座9层;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 |
咨询电话: | 0591-83836932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