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概要记录》核发
事项名称: | 《连续概要记录》核发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2.《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XI-1章 3.《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 4.《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第二条 5.《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补充规定的通知》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7个工作日 |
办理条件: | 船舶已取得国籍证书、《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1、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 (二)办理与告知 1、审核同意后,将《连续概要记录》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
申请材料: | 1.《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适用首次核发);原件1份 |
申请表格: | |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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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福建海事局 |
办理地点: | 福建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51号1号楼2层;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福州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50号大德广场A座9层;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莆田海事局政务中心: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平潭海事局政务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 |
咨询电话: | 0591-83838032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