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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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概要记录》核发
事项名称: 《连续概要记录》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2.《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XI-1章

3.《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

4.《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第二条

5.《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补充规定的通知》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7个工作日
办理条件: 船舶已取得国籍证书、《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
2、对依法不需要申请或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不需要申请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字。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5、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后,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办理与告知

1、审核同意后,将《连续概要记录》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2、审核不同意的,将《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适用首次核发);原件1份
 2.中英文《表格1》及其电子文档(适用首次核发);原件1份
 3.《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副本及其复印件(适用首次核发);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首次核发);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首次核发);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船舶在前一船旗国持有的《连续概要记录》的全部副本其及因注销而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的正本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从国外转入的船舶)(适用首次核发);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适用首次核发);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中英文《表格2》(针对记载项目发生变化而制定的修正表格)副本、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首次申请《连续概要记录》需提交上述1-7项材料,变更的需提交1-8项材料。
申请表格: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机构:
福建海事局 
厦门海事局 
平潭海事局 
福州海事局 
莆田海事局 
泉州海事局 
漳州海事局 
宁德海事局 
办理地点: 福建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51号1号楼2层;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福州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50号大德广场A座9层;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莆田海事局政务中心: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平潭海事局政务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
咨询电话: 0591-83838032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