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海事声明签注 |
法律依据: | 一、《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海安全〔2016〕81号) 第一条 为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规范海事声明签注服务工作,便利和服务当事人,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申办海事声明的签注服务工作。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事声明签注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海事声明的签注工作。第四条 船舶申办海事声明签注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海事声明予以签注。第五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一)“海事声明”是指在船舶遭遇恶劣天气或意外事件引起或者可能引起的船舶、货物损坏、环境损害、人员伤亡等情况,以及船舶发生其他意外情况,船方在抵港后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的声明;(二)“海事声明签注”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事船舶申请办理海事声明签注时,对海事声明的内容进行书面审查,签注“准予备查”以表明船方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过有关海事声明事项的行为;(三)“延伸海事声明”是指在获得海事声明签注后7日内,船方递交的更为具体、详细的补充声明。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受理海事声明签注申请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船舶应在事发后抵达第一港24小时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海事声明;船舶抵港前已发生或可能引起货舱货物受到损害的,应在开舱前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海事声明材料。(二)海事声明签注申请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为船长,但可由其他相关人员代为提交。在提交申请时,提交人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身份证件(海员证等国家规定的证件,下同)原件校验。(三)海事声明文书可一式多份。(四)船舶递交海事声明时,应当随文附送一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包括船长证书、船舶国籍(或登记)证书、船员名单、天气报告(如相关)及其他相关材料,以证明申报的内容。(五)申请人必须在海事声明上签字和加盖船章,并应有不少于两名见证人的签字及其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六)海事声明应当使用中文或中英文对照。如船长死亡或关键材料损毁造成无法按上述规定送交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注明相关情况。第七条 海事声明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船舶基本概况:船舶名称、国籍、船籍港、船舶识别号或IMO编号、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如有)名称;(二)船舶装载货物情况:出发港和目的港、客货情况;(三)海事声明事项相关的情况:时间、地点、气象、海况、事件主要过程、所采取的措施及损坏或可能损坏等。第八条 海事声明提出后,申请人可以在7日内递交更为具体、详细的延伸海事声明。海事声明受理后再次发生非本次海事声明签注的意外情况,应当重新递交海事声明申请。第九条 申请人对递交的海事声明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海事声明及所附材料后,仅做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应给予加盖“准予备查”章和编写流水号。如发现材料和信息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充的材料和信息,并受理其更新材料和信息后的申请。第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批注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第十二条 存在下述情况,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拒签海事声明,并告知申请人:(一)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二)递交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留存一份签注的海事声明文书和其证明材料,并建立相应台账,其他签注的海事声明应当交还申请人。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海事声明签注工作不影响相关方对船舶申请的海事声明事项进行调查。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日发布的《船舶海事签证办法》(港监字〔1995〕230号)同时废止。 二、《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船舶、海上设施在海上遭遇恶劣天气、海况以及意外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需要说明并记录时间、海域以及所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具体情况的,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海事声明签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照规定提供签注服务。 |
办理时限: | 当场办理 |
办理条件: | 1、海事声明应在船舶抵第一到达港二十四小时内递交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在港停留不足24小时的,应在船舶抵港后立即递交; 2、船舶抵港前已发生或可能发生船舶或货物损害的,必须在开舱卸货前书面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3、申报文书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可一式多份); 4、船长必须在其所申报文书和附件上签字和加盖船章,并应有不少于两个见证人的签字。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至各分支海事局、被授权海事处进行办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签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海事签证决定书》。 |
申请材料: | 有关的船舶法定文书的摘录或其复印件1份,如国籍证书(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船方提供的复印件必须经船长签注盖章 |
申请表格: | |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厦门海事局 |
办理地点: | 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号;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莆田海事局政务中心: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平潭海事局政务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福州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50号大德广场A座9层;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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