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其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3.《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在水上进行拆船作业的拆船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防止溢出、散落水中的油类和其他漂浮物扩散。 在水上进行拆船作业,一旦出现溢出、散落水中的油类和其他漂浮物,必须及时收集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制定或者修订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按照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评估结果和修订情况如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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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 |
办理条件: | 1. 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2.已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2.按规定制定的应急预案1份;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委托时)。 (二)办理与告知 |
申请材料: | |
申请表格: | |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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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平潭、福州、宁德海事局所属海事处(局) |
办理地点: | 具体地址见本网站“组织机构”中的“分支机构” |
咨询电话: | 0591-83836932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