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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事项名称: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法律依据: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外派海员类(不含渔业船员)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9号)

第五条  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第六条 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机构申请从事海员外派,应当向其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工商注册地没有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十四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于每年的2月1日前向所在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行年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审申请文书;

(二)年审报告书,包含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各项制度有效运行以及本规定执行情况。

3.《关于印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海船员〔2011〕344号)十、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申请材料要求。(具体要求内容多,详见样表及填表说明)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条件:

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办理程序: 1.受理;2.审查;3.作出许可决定;4.对外公布。
申请材料:
1.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首次申请):
(1)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包括“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书” 和《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表》)原件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
(3)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原件1份;
(4)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的管理人员材料原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原件1份;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办理时)。
2.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有效期限届满申请延续):
(1)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
(3)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原件1份;
(4)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的管理人员材料原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原件1份;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办理时)。
4.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申请注销):
(1)《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
(2) 主管部门出具的法人依法终止相关证明文件(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如需);
(3) 资质证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决定书复印件(如需);
(4)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
(5)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5.申请年审: (一)年审申请文书; (二)年审报告书,包含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各项制度有效运行以及本规定执行情况。
3.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申请变更):
(1)《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 最新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
(3)新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1份(仅适用于固定办公场所变更);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委托办理时)。
申请表格: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机构:
厦门海事局 
泉州海事局 
莆田海事局 
福州海事局 
宁德海事局 
漳州海事局 
平潭海事局 
办理地点: 厦门海事局: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漳州海事局: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泉州海事局: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莆田海事局: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平潭海事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福州海事局: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50号大德广场A座9层;宁德海事局: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
咨询电话: 0591-83836987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