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业务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三十五条 从事向中国籍船舶派遣船员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取得劳务派遣许可。 第三十六条 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监管机构备案。关于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信息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关于其他业务的信息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五条 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第七条 机构申请从事海员外派,应当向其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工商注册地没有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八条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核和现场核验,并将审核意见和核验情况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审批。 第九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收到报送材料后,根据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核验情况以及机构申请材料,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准予从事海员外派决定的,向申请机构颁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办理条件: | 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
办理程序: | 受理-初审-复审-批准 |
申请材料: | 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原件1份 |
申请表格: | |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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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厦门海事局 |
办理地点: | 厦门海事局: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漳州海事局: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泉州海事局: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莆田海事局: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平潭海事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福州海事局: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50号大德广场A座9层;宁德海事局: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 |
咨询电话: | 0591-83836987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