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业务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三条“船舶应当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等全文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高速客船应向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海事管理机构申领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高速客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满足本规则附录的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下列中国籍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二)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 (三)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 (四)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五)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员〔2021〕160号)
根据工作实际,依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配员规则》),我局对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配员规则》附录一)和《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配员规则》附录二)见附件。
二、拖轮船舶所有人可于2022年8月31日前持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到发证机关(船舶登记机关)换发配员证书。
三、自2022年9月1日起,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拖轮所持《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低于《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海事管理机构为海上拖轮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时,可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特殊要求或条件”栏中备注港内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五、请各单位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相关航运企业,并做好落实工作。
六、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5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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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
办理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 |
办理程序: | 受理-初审-复审-批准 |
申请材料: | 可与船舶国籍证书同时申请。船舶已办理国籍证书,办理国籍证书时提交材料已包含下列材料,可免于提交。 |
申请表格: | |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
(样表和补充说明)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福建海事局 |
办理地点: | 福建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台江区工业路51号1号楼2层;厦门海事局: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漳州海事局: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泉州海事局: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莆田海事局: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平潭海事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福州海事局: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50号大德广场A座9层;宁德海事局: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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