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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第一类、第二类)
事项名称: 沿海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第一类、第二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布局、建设和管理公用航标。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需要设置、撤除专用航标,移动专用航标位置或者改变航标灯光、功率等的,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需要设置临时航标的,应当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航标设置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 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例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第七条  航标管理机关和专业单位设置航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6号)第七条 沿海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的条件:

(一)拟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设置的专用航标;

(二)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

(三)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五)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航标管理执法业务流程的通知》(海政法〔2018〕334号)全文。

5.《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设置沿海航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沿海航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的同意,第十五条沿海航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经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对航标效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6.《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五条

辖区航标管理机关设置航标,应向海区航标管理机关提交航标设置书面申请;专业单位设置航标,应向辖区航标管理机关提交航标设置书面申请。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条件:

1、拟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设置的专用航标;

2、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

3、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4、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5、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专用航标设置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

(二)初审

1.初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需要现场进行核查的,由初审人组织核查。

(三)复审

1.复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需要现场进行核查的,由复审人组织核查。

3.第一类航标(灯塔和无线电导航台、无线电指向标、DGNSS台等无线电航标)的复审由福建海事局实施;第二类航标(灯桩、立标、灯浮标、浮标、灯船、雾号、雷达信标等航标)的复审由分支海事局实施。

(四)审批

1.审批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第一类航标的审批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实施;第二类航标的审批由分支海事局实施。

(五)办理与告知

1.审批人审批同意的,制作加盖印章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2.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制作加盖印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3.办理完毕后,在《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登记台账》中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公示。

4.将《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由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六)效能验收

航标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完成后,经申请,审批单位应及时组织进行航标效能验收工作。

1.组织进行航标效能评估

(1)辖区航标处进行航标效能技术测定工作。

(2)组织进行航标效能专家评估。

2.进行航标效能验收

3.办理完毕后,将《专用航标效能验收备案书》等材料存档。

申请材料:
申请表格: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厦门海事局 
泉州海事局 
莆田海事局 
福州海事局 
宁德海事局 
漳州海事局 
平潭海事局 
办理地点: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福州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50号大德广场A座9层;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莆田海事局政务中心: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平潭海事局政务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
咨询电话: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010-65292692,福建海事局通航管理处0591-83838662。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