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沿海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第一类、第二类)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布局、建设和管理公用航标。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需要设置、撤除专用航标,移动专用航标位置或者改变航标灯光、功率等的,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需要设置临时航标的,应当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航标设置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 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例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第七条 航标管理机关和专业单位设置航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6号)第七条 沿海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的条件: (一)拟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设置的专用航标; (二)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 (三)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五)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航标管理执法业务流程的通知》(海政法〔2018〕334号)全文。
5.《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设置沿海航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沿海航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的同意,第十五条沿海航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经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对航标效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6.《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五条 辖区航标管理机关设置航标,应向海区航标管理机关提交航标设置书面申请;专业单位设置航标,应向辖区航标管理机关提交航标设置书面申请。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条件: |
1、拟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设置的专用航标; 2、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 3、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4、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5、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专用航标设置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
(二)初审 1.初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需要现场进行核查的,由初审人组织核查。
(三)复审 1.复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需要现场进行核查的,由复审人组织核查。 3.第一类航标(灯塔和无线电导航台、无线电指向标、DGNSS台等无线电航标)的复审由福建海事局实施;第二类航标(灯桩、立标、灯浮标、浮标、灯船、雾号、雷达信标等航标)的复审由分支海事局实施。
(四)审批 1.审批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第一类航标的审批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实施;第二类航标的审批由分支海事局实施。 (五)办理与告知 1.审批人审批同意的,制作加盖印章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2.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制作加盖印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3.办理完毕后,在《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登记台账》中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公示。 4.将《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由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六)效能验收
航标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完成后,经申请,审批单位应及时组织进行航标效能验收工作。 1.组织进行航标效能评估 (1)辖区航标处进行航标效能技术测定工作。 (2)组织进行航标效能专家评估。 2.进行航标效能验收
3.办理完毕后,将《专用航标效能验收备案书》等材料存档。 |
申请材料: |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网上申报可提交电子版) |
申请表格: | |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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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厦门海事局 |
办理地点: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福州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50号大德广场A座9层;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莆田海事局政务中心: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平潭海事局政务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 |
咨询电话: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010-65292692,福建海事局通航管理处0591-83838662。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