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但是,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除外。 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的财务担保的额度应当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油污赔偿限额。 第五十二条 已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的中国籍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八条:“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的条件: (一)船舶为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本船籍港船舶; (二)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三)其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5.《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VII条 6.《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VII条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办理条件: | 1、本船籍港船舶(载运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 2、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2、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其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1份; (2)有效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1份;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委托时)。 (二)办理与告知 审批同意的,审核人制作《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正本及副本,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公章,将由保险机构出具的油污保险证明书附于《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正本后面,加盖骑缝章,副本留存。 |
申请材料: | |
申请表格: | |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
办理地点: | 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号 |
咨询电话: |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