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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工程通航安全技术参数备案
事项名称: 涉水工程通航安全技术参数备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完工后或者工程竣工后,将工程有关通航安全的技术参数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部分业务执法业务流程及服务指南的通知》(海政法〔2019〕446号)附件2  十、涉水工程通航安全技术参数备案。

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办理条件: 工程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完工后或者工程竣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建设、业主单位或其代理人向分支局申请备案。

2、受理人对涉水工程通航安全技术参数备案申请进行审查。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交办理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业务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二)审核、备案与告知

1、审核同意后,在《涉水工程通航安全技术参数备案书》备案意见栏内签注“予以备案”意见,原件交备案申请人。

2、审核不同意的,应在《涉水工程通航安全技术参数备案书》备案意见栏内注明意见,加盖通航安全管理专用章,原件交备案申请人,由受理人告知备案申请人调整后重新备案。


申请材料:
《涉水工程通航安全技术参数备案书》原件1份
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海域使用等批准文件复印件或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委托证明原件1份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1份
工程交工或竣工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工程通航净空尺度测量报告(仅对通航净空尺度有要求的工程)原件1份
已通过效能验收的导助航设施证明材料(如有航标工程)原件1份
建设、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扫测报告和扫测图(仅对水深有要求的工程)原件1份
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
申请表格: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机构:
福建海事局 
厦门海事局 
泉州海事局 
莆田海事局 
福州海事局 
宁德海事局 
漳州海事局 
平潭海事局 
办理地点: 福建海事局政务中心:中国福建省福州市西二环南路116号;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号;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莆田海事局政务中心: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平潭海事局政务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福州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50号大德广场A座9层;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
咨询电话: 059183838865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