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签注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其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五条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4.《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第15条:“挥发性有机化合物.6 载运原油的液货船应在船上备有并实施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该计划应参照本组织制定的指南编写。该计划应具体到各船并至少应: .1 为把装载、海上航行和卸货时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降到最低提供书面程序; .2 考虑到原油洗舱产生的额外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3 指定负责实施该计划的人员;以及 .4 对于国际航行船舶,用船长和高级船员的工作语言编写,如船长和高级船员的工作语言不是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则应包括其中一种语言的译文。”。 |
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 |
办理条件: | 1、国籍证书由船籍港签发;船舶为载运原油的液货船;证书合法有效,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临时国籍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2、船舶《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合法有效,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3、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的编制符合IMO《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编制指南》的要求。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审批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1份; (2)《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或《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及其复印件1份; (3)《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文本(一式三份);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委托时)。 (二)办理与告知 审核人将签注意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或《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转受理人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受理人在《海事行政许可类办理登记簿》登记。 |
申请材料: | 1.船舶防污染文书申请书原件1份 |
申请表格: | |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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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平潭、福州、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船籍港所在地分支海事局) |
办理地点: | 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莆田海事局政务中心: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平潭海事局政务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福州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50号大德广场A座9层;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 |
咨询电话: | 0591-83836932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