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船租赁登记
事项名称: | 光船租赁登记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四至一百五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 4.《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九、十、十三、十四、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至五十九条 7.《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八十一条至八十五条
8.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办理条件: | (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或者公民的,由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由承租人向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三)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由出租人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 (二)受理;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审批人同意登记的,制作《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审批人不同意登记的,初审人根据审批意见制作《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加盖船舶管理专用章。 (四)记载于船舶登记簿; (五)发证。 |
申请材料: | 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
申请表格: | |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厦门海事局 |
办理地点: | 福建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51号1号楼2层,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福州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50号大德广场A座9层;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莆田海事局政务中心: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平潭海事局政务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 |
咨询电话: | 0591-83838032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