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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直航船舶进港申请、进出港手续
事项名称: 两岸直航船舶进港申请、进出港手续
法律依据:

1.关于印发《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船舶〔2008〕597号)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

第十一条  直航船舶拟进入大陆港口,船方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船舶代理人应在直航船舶驶离上一港口时向抵达港的口岸查验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进港。

第十二条  直航船舶进出大陆港口,船方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船舶代理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进出港查验手续。

船舶在港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进出港查验手续可以同时办理。船舶领取出港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24小时内未能驶离港口的,应重新办理出港手续。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办理直航船舶进出港查验手续时,必须查验下列证书和资料:

(1)  船舶登记证书;

(2)  船舶检验证书;

(3)船员适任证书(包括其他特殊培训证书);

(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5)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于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

(6)《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7)安全监督管理所需要的其他证书。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两岸间航运业务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进出港手续,并通报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直航船舶进出港申请、许可和查验使用专用单证格式和专用印章。

2.《关于办理海峡两岸直航船舶进出港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08〕595号)

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办理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拟进入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四)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审批;

(五)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办理程序:

(一) 受理

1、受理人收到两岸直航船舶进港申请后,应对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

(1)《直航船舶进出港申请书》(一式四份);

(2)船舶概况报告单;

(3)船员名单(无旅客者免);

(4)货物申报单(无货物者免);

(5)上一港口出港许可证明;

(6) 其他需要的资料(另纸附送)

(7)《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复印件。

两岸直航船舶进港申请如通过网上申报的,申请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上报送申请材料的扫描件。

(二)审核

1、受理人审核同意后,在《直航船舶进出港申请书》中签署意见,加盖两岸直航船舶进出港审批专用章;签署意见的《直航船舶进出港申请书》留存一份。

2、受理人审核不同意,制作加盖两岸直航船舶进出港审批专用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1)《直航船舶进出港申请书》(原件一式四份)——办理两岸直航船舶进港申请时
(2)代理公司有效的代理经营资格证书(原件1份;一次性查验)——办理两岸直航船舶进港申请时
(3)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和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复印件1份〔适用客船(包括高速客船)及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要时)——办理两岸直航船舶进港申请时
(4)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复印件1份、CAS检验报告的复印件1份、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必要时)——办理两岸直航船舶进港申请时
(5)《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1份(适用时)——办理两岸直航船舶进港申请时
(6)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办理两岸直航船舶进港申请时;原件1份
(7)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复印件1份(必要时)——办理两岸直航船舶进港申请时
(8)《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复印件1份(提交后有效期内免于再次提交)——办理两岸直航船舶进港申请时
(9)船舶概况报告单(出港时无变更者免)——办理两岸直航船舶进出港手续时;原件1份
(10)船员名单(出港时无变更者免)——办理两岸直航船舶进出港手续时;原件1份
(11)旅客名单(无旅客或出港时无变更者免)——办理两岸直航船舶进出港手续时;原件1份
(12)货物申报单(出港时本港无装货者免)——办理两岸直航船舶进出港手续时;原件1份
(13)上一港口出港许可证明(适用于进港)——办理两岸直航船舶进出港手续时;原件1份
(14)船舶登记证书(首次进本港时提交)——办理两岸直航船舶进出港手续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5)船舶检验证书(首次进本港时提交)——办理两岸直航船舶进出港手续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6)船员适任证书(包括其他特殊培训证书)——办理两岸直航船舶进出港手续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7)《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首次进本港时提交)——办理两岸直航船舶进出港手续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8)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于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危险货物实现网上申报的可提交审核回执)——办理两岸直航船舶进出港手续时;原件1份
(19)船舶出港手续联系单(出港时需提交)——办理两岸直航船舶进出港手续时;原件1份
(20)安全监督管理所需要的其他证书——办理两岸直航船舶进出港手续时;复印件1份
申请表格: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机构:
厦门、漳州、泉州、莆田、福州、宁德海事局所属海事处,平潭海事局 
办理地点: 各分支局所属海事处或办事处(厦门海事局:东渡海事处,海沧海事处,鹭江海事处,同安海事处;宁德海事局:三都澳海事处,白马港海事处,赛岐海事处,霞浦海事处,福鼎海事处;福州海事局:马江海事处 ,台江海事处 ,福清海事处 ,长乐海事处 ,连江海事处 ,罗源海事处;莆田海事局:秀屿港海事处,湄洲岛海事处,南日海事处、三江口海事处;泉州海事局:泉港海事处,晋江海事处,南安海事处,石狮海事处,丰泽海事处;漳州海事局:东山海事处,龙海海事处),平潭海事局政务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具体地址见本网站“组织机构”中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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