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过驳作业计划》签注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其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 “第五条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4.《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第41条:”关于安全与环境保护的一般规定 1 任何从事过驳作业的油轮均须在不晚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进行的第一次年度、中期或换证检验时,随船携带一份规定如何进行过驳作业的计划(过驳作业计划)。每艘油轮的过驳作业计划须经主管机关批准。过驳作业计划须用船上工作语言写成。 2 过驳作业计划的制定须考虑到本组织所确定的过驳作业最佳实用导则 中所包含的信息。如果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X章的要求适用于该油轮,过驳作业计划可以合并到该章所要求的现行安全管理体系中。 3 受本章约束的并从事过驳作业的任何油轮须遵守其过驳作业计划。 4 全面掌控过驳作业的人员须具备履行所有相关职责的资格,这些资格应考虑到本组织所确定的过驳作业最佳实用导则中的资格 。 5 过驳作业的记录须在船上保留3年,并随时可供本公约缔约国检查。“。 |
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 |
办理条件: | 1.150总吨及以上从事海上油船间货油过驳作业的本船籍港油船;
2.《过驳作业计划》内容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物《油污手册》“第一节:预防”,以及国际航运公会和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的出版物《船到船过驳指南:石油》(2005年第四版)的有关要求。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过驳作业计划》签注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过驳作业计划(一式两份);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复印件;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办理与告知 审核人将签注意见的《过驳作业计划》或《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转受理人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受理人在《海事行政许可类办理登记簿》登记。 |
申请材料: | |
申请表格: | |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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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平潭、福州、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 |
办理地点: | 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莆田海事局政务中心: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平潭海事局政务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福州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50号大德广场A座9层;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 |
咨询电话: | 0591-83836932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