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以下简 称《高规》)于 2022 年 7 月 8 日正式施行。 为进一步做好新《高规》 的宣传贯彻工作,落实取消《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后的安 全 备 案 制 度 ,加 强 高 速 客 船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现 将 具 体 要 求 通 知 如下:
一、做好宣贯培训
各单位要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学习领会新《高规》规 定的高速客船安全备案制度及备案业务流程、相关配套指南等内容,采取有效形式向辖区内高速客船公司进行宣贯解读,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新《高规》宣贯实施工作。
各单位应及时将《高速客船安全备案服务指南》(见附件 1 ) 、 《高速客船技术手册及安全营运承诺书编写指南》(见附件 2 )转发 辖区高速客船公司,督促其细化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对安全管理人 员进行知识更新培训,推动高速客船安全备案制度落实。
二、落实备案管理
新《高规》施行后,各单位要督促辖区高速客船公司及时建立 安全营运承诺制度,签订《安全营运承诺书》,对所属高速客船进行 安全备案。 为原《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仍在有效期内的船舶办 理备案时,高速客船公司应补交《安全营运承诺书》,已提交的《航 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培训手册》 等资料内容无变化的,可免予提交。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上述备案材料后,应收回原《高速客船操作 安全证书》,并按《高速客船安全备案业务流程》(见附件 3 )进行审 查 。 对于符合备案要求的高速客船,应予备案并在海事管理机构 门户网站、政务微信等平台公示船舶清单和《安全营运承诺书》的 正本及附件 。 高速客船运营地点可设置公开栏或显示屏的,应要 求高速客船公司将《安全营运承诺书》及其附件在高速客船运营地 点进行公示。
现有“一网通办”平台和船舶登记系统中的《高速客船操作安 全证书》发证模块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用。相关备案工作应于2022 年 10 月 8 日前全部完成。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单位要细化调整高速客船安全监督工作方案,新《高规》施 行后,海事管理机构对于新投入运营的高速客船,应于初次备案后 7 日内开展一次船舶安全检查;对于高速客船拟停靠的码头,应检 查其是否符合新《高规》规定的安全条件,是否已落实各项安全管 理措施,并及时予以公布 。 海事管理机构在对高速客船的日常监 督检查中,应重点检查高速客船《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 《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培训手册》各项内容落实情况,检查高速 客船是否在符合条件的码头停靠 。 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船舶检 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现场监督管理等方式全面加强对高速 客船的事中事后监管。
各单位要督促辖区高速客船公司切实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落实船舶进出口岸查验、进出港报告和 VTS 报告要求, 加强对高速客船消防救生、导助航设备、夜航设备、应急演习、船员 实操和维护保养等内容的自查,杜绝超载超速、超航线航区和未经 备案夜航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四、其他要求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审核发证程序指南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海船舶〔 2006〕379 号) 同时废止。
附件:1 . 高速客船安全备案服务指南
2 . 高速客船技术手册及安全营运承诺书编写指南
3 . 高速客船安全备案业务流程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2 年 7 月 12 日
(此件主动公开)